在古代,若有官员贪污应当如何处之?秦朝要充军、汉朝要流放、唐朝要收监,明朝可能是要诛九族。贪腐是皇帝不能忍的事,官员鱼肉百姓,肥了自己腰包的同时也激起了民愤,民愤不平就会引发统治危机,所以历朝历代都以严厉的刑罚来禁绝官员贪污。然而,在诸多严防贪污的朝代中,却涌现出一股不重刑罚的宋朝清流。

宋朝,统治者们崇儒尚道,以谦谦君子的姿态对待走入官场的士人。相比于用严厉的刑罚去禁绝贪污,他们更喜欢以怀柔的方式来抑制官员试图贪污的心。“厚俸养廉”就是宋朝廉政建设的核心理念,在有钱任性的“官家”们眼中,官员贪污只是因为自身的钱太少,只要提高官员的待遇,让他们生活富足,官员就会失去贪污的兴趣,廉政建设自然就完成了,这就是宋朝历代皇帝信奉的 “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节”。

在皇帝“厚俸养廉”的思想指导下,官员们有了历代少有的优厚待遇。宋朝官员的薪俸由正俸、职钱、职田和杂役组成, 正俸又包括钱、绫、绢、禄米等。此外还有茶、酒、厨料、薪炭以至马饲料等。据统计,仅宋仁宗时,朝廷每年给官员的俸禄支出就有钱 96万贯,金14870 两,银620000 两。薪俸以外还时有恩赏, 节赐等。

整个宋朝,似乎没有比当官更幸福的事,给官员分配职田也是这幸福色彩中的一缕。

提高官员待遇是宋朝进行廉政建设的主要手段,但“厚俸养廉”并不只是单纯的给官员加薪俸,若想以厚待官员达成廉政建设的目的还需要对具体的运行制度进行调节。在宋朝职田制中,朝廷大赐职田给地方官员,以提刑官管理职田,却又不给在地方管理职田的提刑官分配职田就体现了一种廉政制度的创新与调节。

一、 给地方官员分配职田是为了倡廉,让提刑官管理职田是一种廉政制度的调节

职田制即是一种土地制度也是一种廉政制度,赐给官员职田是宋朝皇帝贯彻“厚俸养廉”的举措之一。职田又称圭田、公田等, 是宋代地方官员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仅由地方官员独享。朝廷按地方官的官阶品级赐予对应数量的职田,地方官员可以雇佣佃户在自己所属的职田上耕作种收,所得无须交税,全归官员自有。最早的职田源于西周,《礼记·王制》载 :

“ 古者公田而不税,市窿而不税,关讥而不征 ,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

“圭田无征”就是尊贤,君王若是尊贤,贤者就会还礼。自周朝以后,职田制以不同的形态流传绵延,最终在宋朝成为一种倡行廉政的制度。

宋真宗咸平二年 (999年 )七月,宰相张齐贤奏请 “给外任官职田” ,于是宋真宗“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 ,申定其制”,宋朝由此接续了西晋、北魏以至隋唐实行了数百年之久的职田制度。

宋朝的职田制与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含有以职田养廉的动机,这一动机在多次下发的职田诏令中就有体现。如宋真宗时期,职田还未定制时,就有大臣以养廉为目的,奏请设职田制:

“凡牧宰者,复俸户以增月入,受空土以为职田 ,俾其衣食足以恤家,车服足以示众。”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

宋仁宗也在职田诏令中公然宣称:“天下吏给职田 ,所以惠养廉节也”。宋朝历代关于职田的诏令中大多明言以职田厚俸官员而养廉的目的。

当然,国家政策的制定并非只有单方面的考虑,养廉只是职田制实行的动机之一。但养廉的动机确实使宋朝职田制增添了几分复杂性,造成了宋朝职田的多形式经营。隋代职田经营以部曲庄园为主要的经营形式,由家仆给官老爷耕作即可。唐代职田“亦借民佃植 ,至秋冬受数而已”也是一种雇佣农民的经营。自魏晋至隋唐,职田制几百年的流传中只是以君王礼贤下士的标志而存在,官员在职田中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最重要的。宋朝将职田与养廉相结合,职田收益的多少便与“厚俸养廉”能否实行息息相关,为了让职田实现增收,宋朝政府允许地方官自由经营职田。

过度自由便会造成失控,职田制设立不久就出现了地方官非法役使百姓、以租佃制剥削佃户等与养廉初衷相违背的情况。于是,加强对地方职田的管理,保证国家廉政制度的正常运行,就成了中央政府需要考虑的事。

经过再三思量,宋朝皇帝将管理地方职田的重任交给了监督地方各路司法的提点刑狱官,也就是大宋的提刑官。提刑官主管一路内所有州县的司法监察工作,在宋朝地方的管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北宋名臣包拯就充分肯定了提刑官的作用:

“国家设提刑按察之职, 察群吏亷秽之状, 其治绩尤著者则必慰荐称举, 贪懦不治者则必体量按劾。”——(《包孝肃奏议集》)

提刑官在地方有按察、荐举的权力,可以直通中央,无疑是管理地方职田的合适人选。宋仁宗庆历三年 ( 1043年 )十一月,朝廷颁布《新定职田诏》时,再次强调了提刑官管理地方职田的职能:

“仍专令逐路提点刑狱司觉察, 若犯者情重, 有失于觉察, 亦当以罪坐之。”——(《宋会要辑稿》)

自此,提刑官被正式纳入地方职田管理体系,以自身监察之权参与地方廉政建设,在宋朝廉政制度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 提刑官在管理地方职田时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却没有分配到职田

二、 提刑官在管理地方职田时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却没有分配到职田

以监察司法为主要职责的提刑官在管理起地方职田来也毫不逊色,在整个宋朝的职田发展历程中,提刑官发挥的调节作用体现在:

(一)对地方职田及田租进行分配, 尽力使分配均匀

南宋高宗初年, 朝廷分配职田时有所不均,便下诏让各路提刑官互通有无,按各辖地的职田数量平均互补:

“诸路提刑司依法摽拨, 官多田少, 即于邻近州县通融, 须管数足。”——(元·脱脱《宋史》)

此外,提刑官还负责官员职田收来的租粟钱的分配:

“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 以本路职田令逐州军岁以子利稻麦等拘收变钱, 从本司以一路所收钱数, 又纽而为斛斗价直, 然后等第均给。” ——(元·脱脱《宋史》)

无论是分配田地 还是分配租粟钱, 宋代提刑司在地方官员职田分配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监察地方官员利用职田欺压、盘剥百姓的行为,确保廉政得以实施

监察是提刑官的自带职能,这种职能延伸到职田中也具有威慑力。南宋初年, 由于战乱频生,州县官大多已无职田, 却仍然让百姓缴纳职田租金,一时之间,惹得民怨沸腾,朝廷便让提刑官监察上报此类行为,以平民怨:

“自今仰提刑司勘会诣实, 常切觉察, 不得因前妄有骚扰。” ——(元·脱脱《宋史》)

(三)丈量职田数目, 减免职田租,避免发生官民纷争

职田的数量并不是固定的,随着宋朝的战乱频发与南北迁徙, 各地职田的数目一直都在变化, 提刑官要负责组织重新丈量职田的工作,确定全国职田的数量,如果战乱频发或遭遇大荒之年,还要督促地方官员减免佃户的职田租金:

“职田本以养亷, 理须有田然后催科,……隔州差官根括, 如无实田再差官覆视, 特与开落租额。” ——(元·脱脱《宋史》)

除以上外,提刑官在管理职田时还发挥了将职田租钱封桩充供朝廷使用、对职田政策提出改进建议等作用。宋朝以职田而养廉,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与廉政建设相悖的偏差,将提刑官纳入职田管理并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举措彰显了宋朝对“厚俸养廉”制度的合理调节。

提刑官本身就是地方官员之一,又在地方职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面对如此有助于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功之臣,皇帝会给他们分配多少职田呢?答案是没有职田。宋朝的提刑官虽也是地方官,虽然管理着地方职田,但他们自身是没有职田的。宋朝历代所发的《职田诏》中详细规定了各地方官员应当享有职田的具体数目,该诏令从未记载过提刑官应该享有的职田。如宋仁宗时期的《职田诏》规定:

“天下职田, 大藩府长吏, 通判八顷, 判官五顷……节镇十五顷, 通判七顷, 判官四顷 …… 发运, 转运使及武臣总管, 比节镇长吏。”(《宋会要辑稿》)

地方的通判、小吏都有职田,唯独没有提到提刑官的职田,其他历代也都是如此。提刑官是宋朝地方职田的管理者,也是宋朝廉政制度的调节手段。在制定《职田诏》分配职田时,提刑官自然是拥有姓名的。所以提刑官没有职田,显然是统治者故意为之,其中有着深层次的政治原因。

三、 “不同其利而公其心”:提刑官没有职田是宋朝廉政制度的另一种调节

三、 “不同其利而公其心”:提刑官没有职田是宋朝廉政制度的另一种调节

其实提刑官并非从未有过职田,在贯穿宋朝的职田制实行过程中,虽没有明确诏令,但也出现过提刑官有职田的情况。最早拥有职田的是提刑官的属官检法官。宋神宗熙宁六年 ( 1073年 ) 三月, 朝廷颁布的新职田诏规定:“提点刑狱司检法官, 比节镇通判”。当时的节镇通判每人有六亩职田,所以检法官的职田也是六亩,检法官也是提刑司的官员,可以说是最早拥有职田的提刑官。

至宋哲宗元祐初年,朝廷将提举司并入提刑司, 提举司的职田就划分给了提刑司。“遂将提举官合给 (职田)之数拨与提刑司, 参详修立, 而检法官亦预焉”。这是提刑官真正拥有职田的时间。然而,好景不长,提刑官似乎与宋朝的职田制度两不相容,拥有职田不久便有大臣进谏说提刑官拥有职田有违祖宗之法,而且会引发常年难以改善的问题,使朝廷下诏收回了提刑官的职田:

“近岁提点刑狱所受圭租同于他司, 故积年利病壅于上闻。元丰旧制检法官其属也, 当视其长。”——(元·脱脱《宋史》)

从这则谏言中就可以看出,提刑官没有职田是宋朝一直遵循的惯例。官员们认为,提刑官与其他官员一样拥有职田就会产生使皇帝困扰的“积年利病”,让提刑官没有职田是祖宗旧制,应当效仿。所以让提刑官没有职田是朝廷为了解决相关问题而刻意为之。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考虑让地方职田的管理者没有享受到职田福利呢?答案隐藏在宋徽宗大观四年 ( 1110年 )的一道大臣谏言中:

圭田欲以养廉, 无法制以防之, 则贪者奋矣。奸吏挟肥瘠之议, 以逞其私, 给田有限, 课入无算。祖宗深虑其弊, 以提点刑狱官察之, 而未尝给以圭租, 庶不同其利而公其心也。

“不同其利而公其心”就是提刑官没有职田的原因。在“厚俸养廉”的思想指导下,朝廷给地方官员分配职田,希望他们知足后可以行廉政。但缺少了刑罚监督的地方官员在得到职田后反而变本加厉,用职田谋取私利、多收租课、多占良田、贻害百姓, 所以朝廷用提刑官来监管各地职田。提刑官虽然监管职田,但也不排除与地方官员同流合污,以职田贪腐的行为,所以不给提刑官分配职田就是为了彻底断绝提刑官借机营私牟利的可能性,是宋朝为使廉政制度正常运行的另一种调节。

让提刑官管理职田是为了提防地方官员,让提刑官没有职田是为了提防提刑官本身,只要提刑官与地方官员从始至终都没有利益交集就能公正的行使职责。这便是宋朝“不同其利而公其心”的廉政建设策略

四、 结语

四、 结语

在宋朝官员的俸禄体系中,职田不同于钱、米等实际发放的财物,职田的收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地方官将田地租佃给农民耕种,再以收成和租金获取钱财。这就使得职田的的位置远近、肥瘠程度、租金多少都没有固定的标准,职田制的实际运行也会产生与廉政初衷不符的偏差。因此,职田制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有官员来主持丈量、分配和监管职田的工作。而这些官员若是有自身的利益的牵绊,便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宋朝政府本着“不同其利而公其心”的考虑取消了提刑官的职田, 从仁宗时期就“未尝给以圭租”,再利用这一原有的地方监司来监督、管理地方职田,对偏差的廉政制度做了巧妙的调节。宋代提刑官在地方职田管理中参与到了职田丈量、分配、租种、收入再分配、封桩、政策修改等众多环节, 发挥了重要的监管职能, 在促进两宋时期的地方俸禄分配公正、吏治清明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不同其利而公其心”的职田管理策略是宋朝对“厚俸养廉”政策的合理调节,它以规避共同利益为前提,在有效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杜绝了新问题的产生,充分体现了宋人廉政建设的智慧与创新。

参考文献:
《宋史》、《宋会要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