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款项用于充值、“打赏”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1 / 12岁儿童充值3万

近日,陕西西安,环卫工李女士取钱时发现钱没了,查询流水发现全用于游戏充值。最后,发现是12岁儿子偷拿了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不断充值花了近3万。李女士说,自己月工资2700,这些钱攒了6年,是给孩子上学用的。

案例2 / 5年级小孩3个月充值7万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南京市民陶女士突然发现,这两三个月,银行卡里竟然少了近7万元。她查询扣款信息才知道,原来是上五年级的儿子玩游戏充值给花掉了。

就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咨询投诉问题,消委会回应并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 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对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由于该法律行为无效,平台应该予以返还。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对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 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支出的款项能不能要求平台退回?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未成年人被认定无效的支付行为,相对方游戏平台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目前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有没有法律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作了规定。但2019年07月10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游戏的行为,原文化部、商务部于2009年6月4日发布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仍然有效。

划重点: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消委会提醒

在咨询投诉个案中,发觉大部分家长存在“取证难”、“退费难”的情况,家长无法举证证明该交易系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部分家长因无法取得有效证据最终导致款项追讨无果,反映当前网络游戏监管法规仍难以杜绝未成年人交易和沉迷网络游戏。因此,消委会提醒家长应提高网络消费安全意识,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应该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在防沉迷系统的保护下使用;家长应管理好手机指纹、密码和具有支付功能的APP,不向未成年人泄露移动支付账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关闭支付工具的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减少未成年人自行支付的可能性;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失,应当立即收集保存交易凭证、聊天记录以及其他有利于证明是未成年人操作充值或打赏的证据等信息。

来源 | 中山市消委会

采编 | 开关不得亮,是灯泡亮
校对 | 浩

责编 | 行者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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