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针对小客车指标出台新政策,拟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摇号并增加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以缓解 “一号难求”的境况。新政策施行前,有人发现购车指标供求矛盾中的“商机”,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协议,结果产生纠纷。
鞠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签订《车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赵某某将其所有的配置指标转让给鞠某某,鞠某某需付购车指标费用。随后,鞠某某使用赵某某的购车指标买车,支付了购车款,但赵某某未完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发生争议。鞠某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起诉赵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赵某某退还购车指标费。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赵某某与鞠某某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赵某某应返还购车指标费用。
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经近期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赵某某与鞠某某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要求,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担责。
此案双方约定的转让标的物,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交易性和交易价值,赵某某应全额退还购车指标费。
法官认为,购车指标供求矛盾有加大的态势,北京新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之缓解,但购车人需自觉遵循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指标。实践中,存在指标拥有者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大多因指标拥有者转让了其所有的指标,此行为并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悖。随意转让中签指标,可能承担相应但法律责任。而北京新政策拟规定一人名下最多保留一个指标,可以进一步规范小客车指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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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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