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租赁厂房从事涂料生产,退租后无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甚至在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金蝉脱壳”,近日,成都崇州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交叉案件。
一纸通知牵出土壤检测义务
企业退租溜之大吉
2017年4月,宋某将一处厂房出租给某涂料公司,用于工业涂料生产,双方合作多年。
2023年6月,涂料制造企业被政府纳入监管清单,要求某涂料公司租用的地块应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论须证明土壤污染物或地下水特征因子均未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方能移出环保监管清单。
获知该消息后,某涂料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在未履行土壤检测义务的情况下匆忙退租。由于未按时完成土壤调查,案涉地块无法移出环保监管清单,后续利用受到严重影响。无奈之下,宋某只能自行垫付高额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取样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挽回损失,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涂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诉讼期间恶意注销
股东“换装”欲逃责
某涂料公司的股东巫某等人明知公司已涉诉且债务未了,仍向登记机关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和“无债权债务”承诺,通过简易程序将公司注销。宋某得知后,于是申请将案件被告变更为股东巫某等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巫某等人辩称,公司已经注销,法人主体消灭,相应责任也应随之免除。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环境义务不因退租消灭,某涂料公司作为从事涂料生产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该公司租用案涉厂房从事涂料生产多年,属于潜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对租赁地块土壤污染防治以及风险评估的法定监测义务。退租时,理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土壤检测义务。现因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宋某自行垫付了土壤取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费用,相应损失理应由其承担。
巫某等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了结的诉讼债务,仍以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宋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巫某等股东向宋某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土壤取样检测与风险评估等费用。
法官说法:
环境债退租不免除,简易注销非逃债“捷径”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不因租赁合同终止而消灭。从事涂料生产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无论是否搬迁或退租,都必须依法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义务。只有给土地一个“清白”,企业的环保责任才算真正画上句号。
简易注销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便利举措,但决不允许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工具。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应当诚实守信,对未结债务依法清算。企图通过虚假承诺“一销了之”的,法院将坚决刺破公司面纱,判令股东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司法制裁乃至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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