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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养儿”这种狗血剧情
一般也只在影视剧中看到过
没想到在滕州真的发生过
果真是艺术来源于生活
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滕州的张红(保护他人隐私,文中所用均为化名)与李强经过一年的恋爱期,于2007年登记结婚。
因工作原因李强经常出差,张红无聊时经常与校友孙明微信聊天,婚后的种种不愉快,张红都向孙明倾诉。孙明实时的劝说,温暖的关怀,令张红得到精神上的享受,渐渐孙明成了张红的“蓝颜知己”。
2008年年底在李强出差期间,张红与孙明酒后发生一夜情,因张红一直未受孕,感觉不会有事,之后未采取补救措施。2009年生育儿子李小强。
2017年在儿子李小强八岁时,因受伤入院急需输血,李强发现儿子与自己并无亲子关系,李强失控暴怒,要求张红说清,并要求离婚,张红说自己只是一时犯错,并没有真正背叛他,之后与孙明再也没联系过,求李强原谅,不肯离婚。
李强虽与张红有感情但无法忍受“出轨的肉体,他人的儿子”,随起诉离婚,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君雅普法●
“替人养儿”又该如何维权?
听听执业律师怎么讲
律师解疑答惑:张红隐瞒李小强与李强无亲子关系的事实,李强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李强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得到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李强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定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李小强的实际需要、张红与李强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李强起诉李小强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的,不予支持。李小强的生父孙明与张红通谋欺骗李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强仅起诉张红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李小强的生父孙明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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