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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4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进行宣判。

01

本案1号庄甲

2017年年底,庄甲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有家培训机构可以不用考试就能获取国家机关证件。心动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办证广告,充当中间人赚取差价。

02

本案2号庄乙

2018年4月,庄乙在泉州老家与庄甲联系,以2500元购买盖有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证件专用章的“高压电工作业证”,庄甲获利300元。

2018年4月中旬,庄乙携假证来秀屿区埭头镇务工,发现证件能用,于是又以5600元向庄甲购买了盖有钦州市应急管理局的“机电中级职称证书”,庄甲获利1400元。

03

本案3号黄某

2018年5月,黄某经庄乙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向庄甲购买盖有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证件专用章“高压电工作业证”,庄乙获利300元,庄甲获利400元。

04

本案4号庄丙

次月,黄某看到证件与原件相差不大,可以以假乱真,又以2000元向庄丙(庄乙伙伴)购买盖有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专用章“焊工证”,庄乙、庄丙各获利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甲、庄乙、庄丙、黄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庄甲

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判庄乙

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判庄丙

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判黄某

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判四人

没收庄某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违法证件,法院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总有人想不劳而获,通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夜成“才”,更有人贪图小利,做中介以身试法。此类案件屡有出现,殊不知已经触及犯罪,大家应以本案为戒,敲响警钟。

来源: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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