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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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签约实务中,经常有时候会有合同抬头、落款打印的公司名称和盖章公司名称不符的情形。

那么,合同落款名称与所盖印章名称不一致时,合同主体以哪个为准?

最高院入库案例《临沧某矿业公司诉西安某工程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合同书面落款打印名称与实际加盖公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优先以加盖的真实印章主体认定合同责任主体,而非打印文字名称。公章是公司作出民事行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核心凭证,盖章行为效力优于书面文字标注效力,责任由盖章公司实际承担。

最高院认为,

虽然临沧西地公司辩称无法查证盖章过程,且2016年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落款名称不是该公司,但是该合同除加盖有临沧西地公司公章外,还有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范军的签名,临沧西地公司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上签章的真伪,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可以认定临沧西地公司为合同的一方主体。

【裁判观点简析】

书面打印名称仅为单方文字记载,存在笔误、录入错误、排版失误的高度可能性;而公司加盖真实公章,是公司审慎审查合同内容后,自愿作出的对外意思表示,属于最终、最真实的民事认可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否定签章真伪,法院通常推定签章真实,并认定加盖公章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书经盖章确认后成立生效,盖章行为是合同主体确认权利义务、接受合同约束的实质性行为。相较于可随意修改的打印文字,公章公示效力、表意效力优先级更高。即便合同文字名称与印章不符,只要印章真实、系公司自愿加盖,就应当以盖章主体锁定合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盖章系被盗盖、私盖、伪造,或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盖章主体承担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企业签约审核时,应坚持“文字与印章双核对”原则,杜绝文本名称与公章名称不一致的低级错误。发现名称录入错误,必须及时更正文本、重新盖章确认,留存更正记录,避免主体认定争议。若已出现名称与印章不符的合同纠纷,债权人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锁定盖章方为责任主体,依法追责维权,避免债务人恶意扯皮逃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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