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时报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健康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大局和民生福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长期存在事实查明难、法律适用难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深度调整,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对司法审判实务和行业优化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本文作者:陈太祥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审判实务中存在的痛点、难点以及困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棘手问题,研究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笔者对《建工解释二》的酝酿、起草、征求意见以及正式出台始终高度关注,认为《建工解释二》至少存在如下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就条文内容而言,《建工解释二》重视司法解释规则与民法典规定的体系性自洽。一方面,成功地将司法实践中相对成熟的裁判思路转化为具体规则;另一方面,勇于突破既有规则秩序以建构新的制度体系。第二,就规则导向而言,《建工解释二》总体呈现从严监管的价值取向,有意识地兼顾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原实际施工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侧重保护建筑工人权益。第三,最为重要的是,《建工解释二》无疑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加快工程结算以及引导建筑业良性发展等方面,释放了坚定而积极的法治信号,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高度重视利益平衡,筑牢市场秩序“防火墙”。建筑市场秩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行业生态是否健康。长期以来,建筑领域“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顽瘴痼疾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更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大隐患。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建工解释二》第一至三条展现出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利益平衡,对于遏制行业乱象、厘清市场规则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对应招未招、未招先定以及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合同无效)的同时,《建工解释二》第四至七条又通过具体条款厘清了挂靠关系人之间的内部清算、挂靠情况下下游分供商如何实现债权等常见实务疑难问题。这一规则创设充分体现了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功能。另一方面,《建工解释二》回归法理,终结了原实际施工人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历史,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赋予了借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代位权以及农民工专门的维权通道,以系统思维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和司法实践的原实际施工人问题,这一规则变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法治担当。
强化质量责任导向,拧紧工程建设“安全阀”。工程质量是建筑业的生命线。《建工解释二》将“质量优先”原则贯穿始终,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工程质量融于工程价款规则之中,明确未竣工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可以通过测算价款比例来明确造价,但是要以质量合格为前提;还明确了合同解除或者无效情形下的质保期起算时间和保修义务,严格落实施工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重视履行保修义务的程序性要求。明确了发包人未通知修复承包人可拒绝支付维修费,但承包人拒绝修复后发包人自行修复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该项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发包人、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权责分配和救济方式。第三,有效衔接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建工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三包一挂”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条款体现了法院更加注重与行政协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诠释了司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
打通结算堵点,跑出工程款支付“加速度”。“结算难”是长期困扰建筑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工程款拖欠不仅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更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建工解释二》在破解结算困局上拿出了真招实策。一方面,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工期内人工和主材涨价的调差原则、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增项如何估价、未竣未结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如何结算、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参照范围等重点问题逐一作出规定,为各级法院在推进工程造价结算方面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为施工企业纾困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关于政府审计或者财政评审的工程结算价款能否突破的问题,《建工解释二》创新性地将“审计财审久拖未决”和“结算履约显著不符”作为两项适用前提,防止发包人以行政审计作为拖延结算、降低结算价的理由,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创设并适用该条款,无疑将有效破除行政权力不当干预民事合同关系的藩篱,为承包人主张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扫清最大障碍,极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供应链和产业链的稳定运行。
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引领行业转型升级“风向标”。法律规范不仅是裁判规则,更是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发展指引。《建工解释二》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厘清,其更深层次的价值在于对整个建筑行业未来发展的引领与塑造。一是引导行业从“关系竞争”转向“能力竞争”。《建工解释二》对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强力维护,对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严格规制,将逐步压缩那些依赖不规范操作获取项目企业的生存空间。市场将更加青睐那些管理规范、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企业,引导行业竞争回归到质量、技术、管理和服务的本质上来,推动行业集中度的合理提升和转型升级。二是引导行业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建工解释二》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提升合同管理、证据管理、过程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从投标、签约、履约到结算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规范签证、函件往来、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的制作与保管,这本身就是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契机。三是引导行业生态从“零和博弈”走向“合作共赢”。《建工解释二》对发包人、承包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对工程质量责任的共同强调,对结算支付的规范,有助于构建权责对等、风险共担、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关系。它鼓励发包、承包双方通过公平、透明的合同来约定权利义务,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履约过程中的分歧,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工解释二》的正式出台与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学习研讨,及时反馈行业意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中国建造”品牌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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