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案件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时,出现辩护律师质疑法庭质证方式,要求按法律规定“一证一质”,不仅未获同意,还在申请审判长蒋小马回避后被责令退出法庭。针对这一情况,海口中院官方微博6月19日发布通告称,“该院认为,主审法官工作作风粗糙、缺乏耐心沟通,对律师不尊重”。
透过澎湃新闻报道的事情经过,可以发现,审判长蒋小马的行为岂止是“工作作风粗糙、缺乏耐心沟通”,而是权大于法的一种体现。
澎湃新闻报道称,“庭审直播视频显示,在责令张维玉退出后,审判长蒋小马说:‘王绍章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已经耽误了半年以上,相关证据都以光盘形式交付给辩护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你们没有对证据进行熟悉?’”退一步讲,即便是律师对证据事先没有熟悉,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当庭提出“一证一质”并没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作为主审法官,怎么能以案件“耽误了半年以上”,剥夺律师应有的权力呢?
澎湃新闻报道还称,辩护律师李长青告知澎湃新闻,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和公诉人未能就举证质证方式达成一致,公诉人也未提供举证提纲。举证阶段,公诉人就一起寻衅滋事抛出数十份证据让被告人质证。当庭指出,“公诉人念时,我用电脑速记名称都没能记全,被告人手里什么都没有,如何能够完成质证?”同样要求“一证一质”,审判长蒋小马要求法警拿掉李长青的话筒。这样剥夺律师发表意见的方式,可算是“工作作风粗糙”?
更让人感觉有点不太合适的是,“多名辩护律师表示‘不同意法庭的质证方式’。蒋小马表示‘不同意的都出去’”。甚至口出“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理由来提?是以前的辩护人水平没你们高吗?还是你们自认为自己的水平比别人高”等来讥讽相关律师。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既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作为审判长为何不能容许律师使用这样的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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