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中,父母过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一般情况下,是由子女商量着均分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留有遗嘱,则应按照父母的遗嘱继承遗产。
可如果,父母留有两份遗嘱,内容还不相同,应该按照哪一个继承呢?家住北京的朱氏姐妹,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朱虹(化名)与朱梅(化名)是两姐妹,他们还有一个哥哥,已于1999年2月去世,哥哥生前育有一个女儿小雨(化名)。
去年6月,因为继承纠纷,朱梅将姐姐朱虹和外甥女小雨诉至法院。
朱梅称父母晚年的饮食、起居、看病、护理等诸多事务均多由自己做的,自己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父母决定在他们百年后将所居住的房屋留给自己所有,并在公证处立了遗嘱。她希望法院按照遗嘱内容,将房屋判给自己。
姐姐朱虹则称,父母生前主要由姐妹两人轮流照顾,为此,自己家中还请过保姆,直到朱梅夫妇搬到父母家住后,轮换时间改为自己负责照顾三天,妹妹负责照顾四天,妹妹里外事都做,她为主,自己为辅,就这样一直到父亲去世。
朱虹表示,自己虽然身体不太好,但还是克服了各种困难,尽全力承担照顾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爱人也帮自己共同照顾父母。朱虹称,父亲在世的时候,看到了自己的辛苦,也看到了房价在不断地上涨,于是,父亲曾给自己留下一份遗嘱,将涉案房屋中的一间房留给自己,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公证。
所以,朱虹希望朱梅能够尊重父亲的遗愿,给自己房屋折价款50万元作为补偿。
外甥女小雨表示,虽然在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自己也随继父改了姓氏,但如果法院查明自己有继承权,则自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如果没有,自己也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两姐妹的父亲从单位分得一套位于北京市某街的房子,房屋面积56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5月,他们的父母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设立遗嘱。遗嘱内容大意为:两人现住房屋,位于北京市某街某号的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两人亦无债务负担,为防止两人去世后,因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发生纠纷,两人自愿立遗嘱,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在自己去世后,遗留给二女儿朱梅个人所有。并请案外人张某做遗嘱执行人。
2013年8月,他们的父亲又自书遗嘱一份,内容大意为:自己有住房一套,在西城区某街某号,是大、中、小三间的住房,多年来,大女儿朱虹对我们二老的生活起居照护、帮助、扶侍以尽孝道,使我深感欣慰,为此,我决定将三间住房中,中间大小的一间给我大女儿朱虹所有。
2013年11月,他们的母亲去世。2016年12月,他们的父亲也去世了。可房子究竟应该怎么分?她们产生了分歧,进而引发了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各享有一半的权利。两人生前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处分给朱梅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对于朱虹提交的来自父亲的自书遗嘱,即使是真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也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所以,他们父母所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应按公证遗嘱由朱梅继承,也就是说,房屋全部产权归朱梅所有。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朱梅所有。
一套房产,两份遗嘱,三个继承人。
虽然,老人最后的自书遗嘱,希望将房子分给大女儿一间,但后立遗嘱优先于先立遗嘱的冲突条款,公证遗嘱优先其他遗嘱类型,最终,还是按照公正遗嘱继承。
如果老人在立自书遗嘱时,能够及时进行法律咨询,撤掉之前的公正遗嘱,再重新立遗嘱进行房产分配,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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