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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赵女士2022年去世,留有一套大兴区的房屋。赵女士2003年离婚,育有一子陈甲,母亲周女士健在。赵女士生前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立有自书遗嘱(书信形式),2022年6月12日立有打印遗嘱,均表示房屋由儿子陈甲继承。
外祖母周女士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陈甲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赵女士的自书遗嘱虽然是书信形式,但内容明确,是赵女士亲笔书写,表达了将房屋给儿子的意愿,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打印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是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两份遗嘱在形式上有小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女士有将房屋给陈甲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房屋由陈甲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重要启示:
第一,遗嘱形式有瑕疵不一定无效。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形式上有小瑕疵,法院也可能认定有效。
第二,自书遗嘱可以是书信形式。只要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明确表达了死后财产分配的意愿,就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第三,见证人出庭很重要。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最好能够出庭作证,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增强证明力。
建议:订立遗嘱尽量严格遵守法定形式,避免瑕疵;条件允许的话,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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