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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三个子女:陈甲、陈乙、陈丙。陈老先生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北京市的房屋。陈乙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妻子刘女士、儿子陈丁作为转继承人参加诉讼。
陈甲、陈丙认为应当三人均分房屋。陈丁、刘女士则认为陈乙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父母共同生活,应当多分。各方就赡养义务多少产生争议。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根据各方陈述和证据,可以确认三个子女都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但陈乙所尽赡养义务相较陈甲更多,陈甲所尽赡养义务相较陈丙更多。法院根据各方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酌情确定继承份额:陈甲继承35%,陈乙的转继承人继承45%,陈丙继承20%。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关键启示:
第一,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挂钩。法律明确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二,转继承的适用。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配偶、子女等继承人继承。
第三,赡养义务的举证。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方,需要提供医疗费票据、购物凭证、邻居证言、社区证明等证据来证明。
建议: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遗产分割时可以依法主张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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