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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老太太今年90岁高龄,育有四个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2015年,周老太太将自己名下的一套西城区房屋赠与了儿子周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3年,周老太太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料,每月产生大量赡养费和医疗费。但儿子周丁认为房屋已赠与自己,赡养义务应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拒绝多承担赡养费用。周老太太无奈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房屋赠与与赡养义务的关系,法院认为:周老太太将房屋赠与周丁,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虽然周丁获得了父母的主要财产,但这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不过,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获得主要财产的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四个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其中周丁承担40%,其他三子女各承担20%。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重要启示:

第一,法定义务不能免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财产分配而免除。即使父母没有赠与任何财产,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权利义务相一致。获得父母主要财产的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传统伦理。

第三,赠与可以附条件。建议父母在赠与子女大额财产(如房屋)时,可以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受赠子女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如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

建议:父母赠与子女房屋时,最好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明确赡养义务标准,避免日后出现"得房不养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