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十分神圣的职业,这种群体最早出现在十二世纪的教会记录中,充当教师的人大多都是由当时修道院的僧侣组成,后来逐渐发展为教会中的神职人员,他们会利用闲暇的时间对百姓进行答疑解惑。
但是当时并没有一种统一的职业对其进行称呼,后来自治学校出现,人们对读书写字的需求提高,于是衍生出一个专业指导者的专业,也就是学校教师。教师并不一直都被称为教师,他们的头衔经历过多种变化,充分体现了教师群体的复杂性。下文就将从教师身份的形成,成为教师的条件以及教师的薪酬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看看当时中世纪英国的社会经济和教育情况如何。
一、由神职身份演变而来的教师职业
在学校教师这一专业出现后,教师便成为一种神圣的公职职业。中世纪的英国管这种身份为magister scholarum,最早是指管理一所学校的人,这种人带有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双重身份,因为当时的学校规模都比较小,一般由一位教师管理。
最开始主教就是执教者,后来由于公务繁忙他开始委托牧师或者是学徒兼做教学工作。这个头衔大多都是经过一段时间学习或者是留校任教的优秀学生,是教师的一种成就。到了十四世纪大学生甚至喜欢称呼教师为我的主人,说明当时获得知识的机会,如同土地那样是财富和占有物。这样的词汇并不广泛,在新建的几所学校中并没有出现,这也体现了早期英国教育受到教会和王权控制的特点。这种头衔给了持有者社会尊严,是当时通向特权走进贵族世界的一条途径。十二世纪末期magistri scholarum有被用来指那些拥有高贵头衔的教堂理事会成员,他们只是一个学校的监督者,而magister scholarum这个头衔和职责都被转移给副手,这群人收入明显要低一些,大多都依靠学生缴纳的学费为生。
十二世纪末期,教会学校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位,叫做chancellor大教堂枢密,这个职位一般由教堂中受到过最高教育的人担任,负责管理学校的老师任命和学校内部运转,并且要负责向学生传授神学。除此之外他还有一些文职工作,并不是纯粹的教师。之后这个职位的权力得到提升成为学校人事任命和教育管理的纵览这,导致一些大教堂的枢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并且向学生勒索钱财。为此1160年教会颁布规定,一旦发现索取或者暗示收取任何物品的行为,都会吊销教学许可证。教皇亚历山大三世也在给主教的信件中提到,严禁出现任何的勒索现象。
当时的教师被称为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特指在当时随城市发展和繁荣背景下,产生的专门从事教学职业维持生活,从事精神劳动,以教学、写作为职业的人,认为这是城市实现劳动分工的产物。中世纪的大学学者被授予各种头衔,也能够体现出大学贵族化的特征,而教学的身份也有了可以继承的特性。
二、多重测试筛选合格的教师
大学出现后,教师的头衔被大学垄断,授予教师头衔需要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候选,授予者的导师认为你的学业已经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后,会同意他在大学委员会、神父以及校长面前展示。这一环节主要检查候选人的条件,包括品行和学习情况,这部分是公开透明的。之后就是非公开的检验,只有校长和教师参与,候选人选择一个命题进行辩论,辩题通常都是当天早上临时抽取的,所以可以减小作弊的可能,但是也压缩了学生的时间提高毕业的难度。
如果通过了这两项测试,校长会给你一个准予毕业的许可,并且授予候选人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其中只有获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可以担任地方学校的老师。但是想要当大学的教师就需要参加第三个测试,这个测试的结果大多都是固定的结果,就是就任教师的一个小典礼。在获得了教师的发冠、手套和书后,候选人需要作为教师展开第一次活动,找一个自命题与自己的学生进行辩论。十五世纪开始,教师和博士学位的称号是等号的,十五世纪末低级系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高级系科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可以成为正牌的大学教授,可以受聘于学校也可以自立门户。
英国中世纪很少能看到专业的女教师,1225年的《隐士法则》中建议女隐士不做学生教师,所以在教师界男女称呼相同。中世纪的学校一般都只有一位教师,既要管理学校也要负责教学,但是从十四世纪开始,出现称呼多为老师组成的学校,说明当时学校的规模已经产生变化。
处理大学文凭之外,十二世纪之后从教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具备基本的资格,例如教授学生文法方面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另外是申请某所特定学校的职位需要获得批准,一般都是由当地司法官批准就可以任教,获得许可证前需要参加一场文学测试,通常都是在散文和著作中找到合适的韵节。
之后教师需要宣誓勤奋教学,未经许可非法开办学校或者任教,都会受到司法部的惩罚。教师不一定需要大学毕业,为了能够享有全部的教师特许权,尤其是申请教师俸禄的权力,担任教师的人员一般都是独身,并接受下级神品或上级神品的宗教等级。从1307年西南部六个县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一点,两百年间这里一共有教师八十九名,其中四十六名都是教士,三十人在慈善学校任教,其余的人大多为俗人或者牧师。八十九人中五十五人都没有接受大学教育。
三、教师的薪资待遇与社会经济息息相关
关于教师所受到的待遇问题,存在着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1179年在第三次拉特兰教廷会议上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提出的教学无偿原则。认为教学是教师天职,出卖只是就是买卖圣职罪,当时甚至把教师的收益称为可耻的利润,教皇同时还宣布,每个天主教大教堂附近都应该建立一所学校,教师靠授予领地获得生活保障。
这种观点对于穷苦学生来说无疑是件好事,对他们敞开了学习的大门。但是同时教皇从经济上把知识分子和自己联系在一起,延缓了其转化为世俗教徒的运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规定,教会教师由神职人员担任,并且由主教指定,每个教堂都应该有一名教师。另外一个观点认为,教授的学问正因为是上帝赐的,所以应该从期劳动中分离出来,而教师的劳动英国享有公正的报酬,教授因此可以要求为其教学行为付费,作为劳动者谋生。学生向教师交纳酬金,通过这种交换保证教师的生计,教师可以接受但是不能够强求学生的金钱,照顾到贫困学生可以不交钱。
通常情况下人们更希望用馈赠礼品和捐款的方式来支付他们的酬金,还有一些人捐资修建教堂,用捐款维持教师的生活,同时规定教师除了完成自己的祈祷工作外还要担任一系列的教学工作。最早的教师薪水记录是1400年温彻斯特学院院长的,他提供食宿一年收入十英镑,根据后来他的遗产进行分析,他的遗嘱代表了较大城镇中依靠收取学费作为生计的教师财产水平,既不奢华也不贫困。相比之下受过教育的教师年薪相当的低,十五世纪教师待遇急剧下降,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挂钩,待遇低下自然没有办法招到优良的师资。师资质量较差优惠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前来的学生越来越少,导致收入也变少。
中世纪的教学工作不被认为是正式的职业,所以为了生活,当时有很多教师选择离开学校从事其他工作,大多都是从事圣职拿稳定的收入,比当老师可以多得十英镑每年。也有很多教师开始第二职业补贴家用,通常都是消耗体力不需要脑力的机械性工作。因此在中世纪的英国,教师是教职的一种附属品,教师的生活都难以维持,足以解释为什么当时只有很少的人愿意在闲暇时间追求知识。另外教会的存在垄断了教育的特权,教育被视为教职人员职责的一部分,因此造成学校教师缺乏是十分普遍的问题。
总结
教师这个身份在英国历史上一直都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最基础的教育,这体现了中世纪英国的等级形、多层次的特点,拥有学位的人很少愿意从事基础教育的工作。从事这一阶段教师工作也是一种兼职,不被社会重视的工作。许多人将教师职位视为获得圣职或者进入大学积攒经费的临时性工作,他们会在一些小学校里呆上一段时间,还有一些教师会利用自己的教学资格证明外出就业。十五世纪时,这些教师只能参加短期初级的学习,教师也成为了那些因为经济原因不能通过艺考院校的贫困学生的首选职业。
英国中世纪时期教师的身份复杂多变,并且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化,演变除了为皇室工作的教师、在大城镇工作的教师和为平民工作的教师。表现出和当时社会背景一样明显的社会阶级层次,百姓所受到的教育质量,都因此与他们的身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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