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困车内窒息死亡案例又添一起。

近日,广州花都警方通报两名儿童(一名5岁、另一名4岁)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因触碰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加之年龄太小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儿童家属认为,车主不锁车才导致小孩进入,应负有一定责任;车主则称小车停放在自家院内,男孩私自上车,他没有责任。

多位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停车地点,从警方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车主责任不大。

车主责任与车辆是否违停有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逢春向国是直通车表示,根据通报,汽车是停在院内,如果不是违规停车,车主是没有问题的。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贵长亦持此观点,认为判定责任主要还是看车主的停车地点是否违规,如果车主停在不能停的区域,无论是否锁门,车主都要负一定责任。如果停在合法的区域,车主责任不大。

此前,曾有判例表明,车主不锁闭车门是有过错的。去年2月广西一车主将车停放在球场未锁紧车门离开,一名智力缺陷少年开门进入车内玩耍,最后窒息死亡。判决显示,车主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的管理过失,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两个案件发生的地点不一样,广西一案发生的公共场所,车主未尽到公共场所物品管理的注意义务;广东一案车停放在居民院内,属于私家领地,非公共场合。

更大的责任在监护人。张逢春认为,此案中监护人责任非常大,两名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失踪这么长时间仍未找到,监护人有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值得探究。

尽管仅根据警方通报还不足以看到事件的全貌,但律师多认为,惨案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监护不力。

不能让无责之人担责

刘昌松进一步向国是直通车表示,新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理论据此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 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 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3. 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4. 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刘昌松认为,本案中车主实施了未锁车门的行为,出现了两男童在车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其中三个构成要件都符合了。认定责任的关键在于——车主未锁闭车门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据报道,涉事车主汽车停放在院内,非公共场合。刘昌松认为,车主不锁门谈不上过错,考虑到这些因素,万一自家孩子不慎出现这样的损害后果也是自担责任,与他人无涉。

“是否锁门,尤其是在不清楚自己的车辆有没有锁上客观情况下,只是疏忽大意的问题,车主无法预知儿童是否进入车内。”张逢春认为,根据目前情况,车主不构成刑事责任,也不具备民事赔偿上的责任问题。

此外,律师还指出,本案中,从法律意义上说,儿童进入车内的行为不合法、不合理。汽车停放在私人庭院,儿童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也减轻了车主的责任。

不过张逢春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法院最后可能会基于公平性原则,判定车主应该对儿童家属有合理的补偿义务,而不是赔偿义务。

就本案看,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于情而言,儿童一方值得同情;但于理来讲,法律责任只能依法而定,不能让无责之人担责。

来自:国是直通车

作者:王庆凯

编辑:张何缘

责编:魏 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