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筹划为经营所得是艺人明星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之一,那么在新的个税法公布之后,这一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呢?
一、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从两者之间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新的个税法下,对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
二、新个税法和“ 某 冰 税 案”后对 税务 筹划的影响
将劳务报酬所得筹划为经营所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在此之前,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是非常普遍的,核定征收最大的好处是不设置账簿,不核算实际利润,操作简便、税负低。然而,在“某冰税案”后,各地税务机关明显收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参见税务部门动用“自由裁量权”,明星工作室筹划难度大增)。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税务部门对核定征收的态度,年收入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事先核定的路也可能被堵死。
那税法所说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报酬所得筹划为经营所得是否仍具有可行性
从上述论述可以可以看出,将劳务报酬所得筹划为经营所得,在新个税法下,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只需由个人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但是,在大环境变化和新个税法下,税务部门收紧核定征收的阀门,普遍推广查账征收后,这种转化是否合算需要综合计算和考量。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有人要问,这一条款和上述的三十八条是否相互矛盾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款核定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力。因此,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并不矛盾。因为,无论核定与否,这都是税务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目前对于将劳务报酬筹划为经营所得仍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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