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重点

该政策建议报告重点介绍企业和政府必须要克服的关键挑战,涵盖真实的商业案例,并包含一系列的政策建议,以确保在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发生后,顺利、高效地运送救援物资。

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私营部门经常参与急需的经济援助,提供实物商品及服务,便利救援物资运输和清关。自然灾害经常扰乱日常事务、入境口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常是海关当局)的照常运作,从而导致救援物资交付不及时;或在某些情况下,运送物资无法在该国清关。这些潜在问题通常与缺乏应急预案或贸易恢复规划有关。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部门尚未就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商界充分接洽。

已经确定并提出的若干关键挑战包括:

--缺乏应急预案和贸易恢复规划;

--缺乏特定的人道主义救援物资清关程序,和(或)海关人员处理此类情况的经验有限;

--有限的获批救援物资清单;

--将救援物资运入一国的时间有限制(例如30天);

--要求支付某些救援物资的关税、税费,和/或要求提供担保或付款保证书;

--要求提交过多的文件及翻译件;

--边检当局的工作时间不够灵活;

--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受损;

--对救援物资进行过度地实地检验和测试;

--无法实际区分人道主义物资运输与商业货物运输;

--必须通过第三国转运货物;

--一些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小型慈善机构和私营机构在国际货运业务方面的经验有限。

以下商业案例说明了当前私营部门和相关捐助组织在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运送通关方面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商业案例1:

背景:X国和Y国位于同一座岛屿上,且该岛屿只有这两个国家。X国遭受了自然灾害,一家公司试图给其运送食物、水、药品等物资。

挑战:由于自然灾害,X国海港关闭。为了方便运送急需的物资,该公司被迫将货物运入Y国,卸装,寻找仓库并承担仓储费用,再将集装箱货物分拆成可以由小型卡车、汽车或其他车辆运输的小型货物。该公司被迫进行了多批次的小批量货物运输,而非少批次的大件运输,以便将急需的物资转运入X国,从而增加了通关手续和清关费用的负担。

商业案例2:

背景:某公司试图通过B国将一套滤水系统运送到A国。

挑战:滤水系统不在获批的救援物资清单内,并且未在指定的30天内运达,因此,即便对此类物资有极大需求,进口也会被拒。这批物资在A国和B国的边界上停留了两个多月,作为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进入A国无望后,该滤水系统被转运到Q国,并被有效清关投入使用。

商业案例3:

背景:某公司代表一传教团体将一集装箱的救援医疗用品运输至某国,该传教团体计划利用这些物品提供社会服务。

挑战:与装运相关的文书工作相当耗时,并且需要根据商品的数量和类型准备数小时。集装箱要在现场团队到达现场前三周发货,以便运输代理商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清关和最终交付。大部分货物都是由当地机构进行检验,最终大部分货物没有及时清关交付现场团队使用。这些未清关的物品最终被舍弃了。

国际商会的政策建议:

--建立一套国际公认和官方认可的人道主义救援物资标志和识别系统,以便迅速有效地进行检测。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

  • 联合国签发人道主义运单,这种运单类似于空运货运单,因为大多数人道主义货物是空运的,但实际上它是包含了电子形式的多式联运运单;

  • 世界海关组织(WCO)为人道主义和重建物资制定特定的通关法规,这可能包括扩充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 由捐助国指定的主管当局认证文件,以确认货物的状态。

--海关当局和有关边境机构采纳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OCHA)的《关于国际救灾和灾后初期恢复重建援助便利化和规范化的示范法》,特别是第六章第29至36部分。

--迅速扎实地落实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贸易便利化协定》并未具体提及人道主义救援物资的处理。但是,执行其规定将大大改善整个供应链中救援物资运送的便利性。

  • 可根据第7.8条“加急货物”发布进一步指导意见,以阐明拟包括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运送。

--与包括海关、边境机构、捐助组织和私营部门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应急和贸易恢复计划。这对于那些更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国家尤为重要。

--修订或起草配套立法,以提供基本立法中通常不存在的更具体的清关处理细节。

潜在合作伙伴:

--与世界海关组织协同合作:联络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部门;将人道主义救援物资的处理纳入边境协调管理框架;通过规范适用于所有相关机构的标准操作流程推动良好治理;鼓励践行现有的改善人道主义救援物资通关的最佳做法。

--与其他救援机构和企业基金会合作:获得额外支持,收集边境机构发展瓶颈的更多实例,以进一步制定改进人道主义救援物资清关程序的建议方案。

附录:与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运送有关的现有非正式文件或规定

世界海关组织(WCO)

《关于发生灾害时加快运输救灾货物的建议》(1970年)

--该世界海关组织建议书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呼吁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便利救援物资的运输。其中包括:取消对进出口限制,简化相关单证,豁免已获批准机构托运货物的关税、税款及费用,以及获授权在正常时间及地点以外清关。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附则B.3:提供“推荐做法”,即缔约方免除进口关税和税费,解除经济禁令,取消对诸如食品、药品、衣服和毯子等货物的限制,这些货物被当作礼物运送到经批准的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处,并由其或在其控制下的组织机构免费发放给有需要的人。

--附则J.5:提供约束性措施和建议步骤相结合的做法,以加快救援物资清关,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检查,简化单证流程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免除检查。

--注:并非所有国家都认可《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此外,各国可灵活选择附则作为其承诺的一部分。该文书不具备遵守和执行的强制性。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1990年)(《伊斯坦布尔公约》:

--《伊斯坦布尔公约》包括附则B.9:关于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进口的货物。该附则详细说明了遵守该公约必须采取的步骤。

-该附则规定:

  •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进口的货物”是指:医疗、手术和实验室设备以及救援物资。

  • “救援物资”是指:作为援助转移给受自然灾害或类似灾难影响的人的所有货物,例如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毯子、帐篷、过渡安置房用品或其他生活必需品货物。

--注:并非所有国家都是《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缔约方。此外,各缔约国之间的执行情况和国家承诺并不一致。世界海关组织列出了《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所有缔约方以及与该公约具体附则有关的适用立场。

--注:该公约的试用范围包括不超过一年的临时进口、免税,或其他具体规定的人道主义救援物资临时进口的情况。

联合国(UN)

《联合国与各国政府的示范协定》:

该示范协定由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OCHA)和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内容涉及在发生灾害和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加快救援物资和救援人员物品进口、出口和过境。迄今为止,白俄罗斯、不丹、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利比里亚、摩尔多瓦、尼泊尔和乌兹别克斯坦已签署该海关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

《贸易便利化协定》(TFA):

尽管《贸易便利化协定》没有针对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加快救援物资运输的具体规定,但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将有效地从根本上改善救援物资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运输便利化。尤其是以下条款:

--第1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性

--第8条:边境机构合作

--第7条:货物放行与结关

  • 7.1 抵达前业务办理

  • 7.4 风险管理

  • 7.8 加急货物

  • 7.9 易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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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