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根据原告事发时年龄58岁以及原告有精神障碍的状况,长期护理费应分期给付更为公平合理,关于长期护理费问题,为解决当事人诉累,可以5年支付一次。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于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实施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公路其它车辆安全,与原告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至多地治疗,原告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四级、四级和十级;颅骨修补术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约为25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委托某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临床诊断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因2012年3月14日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与该车祸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有直接因果关系。车辆已投保保险,保险额度目前已理赔完毕,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被告于某,该车挂靠在被告某公司营运。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事发时年龄58岁以及原告有精神障碍的状况,长期护理费应分期给付更为公平合理,关于长期护理费问题。为解决当事人诉累,可以5年支付一次,5年后如原告尚在人世以及需要护理,被告再支付5年护理费,以此类推,但从2012年3月14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20年。本次护理费计算起点根据之前判决,应为出院之后即2012年7月25日。关于被告某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生效判决已确定以及做出说明,不再赘述。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刘某2017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的护理费149704元。如原告刘某2022年7月26日尚在世及需护理,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刘某2022年7月26日至2027年7月26日期间的护理费149704元,如原告刘某2027年7月27日尚在世及需护理,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刘某2027年7月26日至2032年3月14日期间的护理费139723元;被告某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期金赔偿的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侵权责任法》第2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但如果赔偿义务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支付能力,认为一次性支付将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巨大压力的,可以请求将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但同时应为将来履行判决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如果赔偿义务人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或者不能提供担保,或者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采用定期金方式支付将会实际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