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泰恒古镇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翔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
1.项目用地征收主体:临翔区人民政府。
2.项目用地征收实施单位:临翔区博尚镇人民政府。
3.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临翔区恒祥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博尚水库丰水期水位线,南至小勐准环湖路口,西至原国道 214 线,北至加油站以东至水库管理局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附着物等,占地约 220 余亩, 需搬迁 135 户,其中:住户 131 户、企事业单位 4 户。
三、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原则
1.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正”的原则。
2.个人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的征收,原则上以等价值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企事业单位(含村、组活动场所)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的征收,经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种植作物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5.项目范围内涉及供水、供电、通讯、广电网络等市政设施, 因项目区征收需进行迁移的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不予补偿。
(二)评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和《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翔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临翔政发〔2015〕131 号)。
(三)其他补偿
1.房屋征收后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主体房屋认定的面积为准,按照 10 元/月/平方米×14 个月计算给予补偿。
2.搬迁费(包括住房、商铺及其他经营性用房)以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为准,按 6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户均不足 1000 元的补足 1000 元,给予发放 2 次搬迁费。
3.经营性停产停业损失,按税务部门测算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一次性给予 6 个月的补偿。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近三年的纳税证明测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限纳
税证明推算确定。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根据被征收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铺面面积按 10 元/月/平方米×12 个月计算, 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优惠政策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属残疾人的(以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为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给予提高 20%;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属五保户、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农村(城市)低保户的,在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审核确认后,每户给予一次性 2000 元的补助费。
2.被征收户房屋评估结束,具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条件之日起,以产权人为单位,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超过 90 日的不再给予奖励。
3.项目区建成并投入运营后,被征收人户籍成员凡符合国家劳动用工条件和企业岗位要求的给予优先聘用。
四、安置方式
采取以等价值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安置。
(一)置换原则。以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房屋为标准,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按照 1:1 的比例进行等价置换。(具体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后公布)
(二)被征收人根据置换面积到安置区选房,以产权人为单 位,选房套数最多不超过 2 套。 所选安置房价值超过被征收总价值的,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补缴房 款; 超过 15 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补缴房款。 综合成本价、市场价,待安置区建成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评估确定后公布执行。
(三)被征收人不愿意采取等价值置换方式安置的,原则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四)选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 如选房的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
五、安置区建设
(一)安置房建设。由实施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立安置区,统规统建,房屋外观风格统一,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毛坯房,户型分大中小、3-5 种,特殊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二)产权证办理。由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六、其他规定
(一)没有证件或审批文件的宅基地的认定办法。按照征收范围,确定对象,由工作组、村组、自然资源部门对被征收人的用地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城乡规划及宅基地报批条件、不占基本农田建房的,由村组调查核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博尚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 150 平方米/户的标准认定为宅基地,超出部 分按照原地类进行补偿; 全部用地面积不足 150 平方米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属于祖遗房产,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村 组调查核实后,出具属老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本村组公示 7 天后,认定老宅基地面积。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场签字。所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到场签字(委托书需经公证 机关证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部门,并由相关部 门按规定注销。
(三)被征收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被征收房屋设有租赁关系的,租赁关系由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被征收人房屋有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房屋腾空序号,不得擅自拆除征收补偿协议内已作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按 评估价格进行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等相关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六)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安置区房屋为完全产权,契税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安置区房屋的营销策划、认购报名、选房及售房工作由实施单位负责。
七、本方案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该项目征收实施 单位负责解释。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博尚泰恒古镇
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为切实抓好泰恒古镇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临沧市临翔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临翔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博尚泰恒古镇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 屋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东至博尚水库丰水期水位线,南至小勐准环湖路 口,西至原国道 214 线,北至加油站以东至水库管理局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附着物等。该片区土 地房屋被依法依规征收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博尚泰恒古镇
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切实抓好泰恒古镇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临沧市临翔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临翔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博尚泰恒古镇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 屋实施征收。土地房屋被依法依规征收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 有权证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博尚水库丰水期水位线,南至小勐准环湖路口,西至原 国道 214 线,北至加油站以东至水库管理局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附着物等。该片区土地房屋被 依法依规征收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 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诉。
四、土地房屋征收征收实施单位
临翔区博尚镇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来源:临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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