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是我们人民群众的保卫者
保护着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更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
军人对国家对人民都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对于现役军人国家有补贴
对于退伍、退役的军人
国家也是有着相应的补贴政策
0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2]369号)
3、《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
二、
范围对象: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指定医院体检-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2019年1-7月的月补助555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605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2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军队有关部门确认的参战部队资料
二、
范围对象: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中的参战人员且退出现役的退伍军人,家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经认定享受生活补助。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镇(办、处、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2019年1-7月的月补助600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650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3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2、军队有关部门确认的参试部队资料
二、
范围对象: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家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经认定享受生活补助。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镇(办、处、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2019年1-7月的月补助600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650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4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烈士褒扬条例》
二、
范围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烈属(2019年1-7月年抚恤25440元,2019年8-12月年抚恤279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19年1-7月年抚恤21850元,2019年8-12月年抚恤24040元);病故军人遗属(2019年1-7月年抚恤20550元,2019年8-12月年抚恤22610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5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二、
范围对象: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该类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镇(办、处、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每服役1年义务兵役,每月生活补助,2019年1-7月当1年兵月补助35元,2019年8-12月当1年兵月补助40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年度1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6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二、
范围对象: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镇(办、处、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2019年1-7月的月补助440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490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年度1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7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二、
范围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家在农村未参加工作,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镇(办、处、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四、
补助标准:
抗战时期入伍(2019年1-7月的月补助1315元,2019年8-12月月补助1515元);其他时期入伍(2019年1-7月的月补助1275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1475元);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08
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抚恤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鄂民政规[2014]1号)
二、
范围对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
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审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评定。
四、
补助标准:
因伤残性质、等级不同而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等级
性质
2019年1-7月标准
2019年8-12月标准
一级
因战
80140元/年
88150元/年
因公
77610元/年
85370元/年
因病
75060元/年
82570元/年
二级
因战
72520元/年
79770元/年
因公
68710元/年
75580元/年
因病
66140元/年
72750元/年
三级
因战
63640元/年
70000元/年
因公
59800元/年
65780元/年
因病
56010元/年
61610元/年
四级
因战
52150元/年
57370元/年
因公
47080元/年
51790元/年
因病
43260元/年
47590元/年
五极
因战
40740元/年
44810元/年
因公
35620元/年
39180元/年
因病
33080元/年
36390元/年
六级
因战
31830元/年
35010元/年
因公
30120元/年
33130元/年
因病
25440元/年
27980元/年
七级
因战
24190元/年
26610元/年
因公
21650元/年
23820元/年
八级
因战
15270元/年
16800元/年
因公
13980元/年
15380元/年
九级
因战
12680元/年
13950元/年
因公
10190元/年
11210元/年
十级
因战
8910元/年
9800元/年
因公
7620元/年
8380元/年
五、
待遇享受时间:
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评定伤残等级后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享受伤残军人抚恤金对象死亡后,增发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
发放方式:
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个人帐户
政策解答员:
王文辉 联系电话:5236328;18963936299
李滨滨 联系电话:5236328;18971913696
来源:水都网
编辑:留阳 田悦
责编: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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