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洛阳发布)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6年2月4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5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361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光武街道杨湾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李村大街、西至实验中学用地界、南至实验中学用地界、北至白塔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光武街道杨湾社区集体土地0.3611公顷,全部为林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5.2072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社保费28.479957万元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9660998
2026年3月2日
关于洛阳市2025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6年2月6日,洛阳市2025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6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1.49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工矿用地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地块一:东至奋飞路,西至大谷路绿化带,南至规划路,北至开元大道辅路,涉及庞村镇掘山社区、门庄社区、窑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征收地块二:东至窑沟社区地界,西至窑沟社区地界,南至窑沟社区地界,北至沙河南路,涉及庞村镇窑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庞村镇掘山社区集体耕地1.6391公顷、林地2.1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3公顷,以上合计3.9578公顷。
征收庞村镇门庄社区集体耕地1.0654公顷、林地0.09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1公顷,建设用地0.0359公顷,以上合计1.2061公顷。
征收庞村镇窑沟社区集体耕地4.2988公顷、园地0.4923公顷、林地1.3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2179公顷,以上合计6.331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48.403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社保费906.673746万元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9660998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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