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是征收程序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法定环节,也是被征收人表达异议、影响补偿标准的关键窗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实践中,补偿方案已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同步公示,被征收人如何在这30日的法定期限内有效反馈异议,直接关系到自身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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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反馈的法定途径

根据征收实践,被征收人异议反馈的法定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书面意见提交: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具体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在征收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意见书应当载明异议的具体条款、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由被征收人本人签名,注明联系方式,以挂号信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征收部门,并保留回执。征收部门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行登记、分类、研究,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且多数人持异议的,可以要求政府组织听证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在征收项目中,公告明确要求听证申请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后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村民联名要求组织听证会,是启动听证程序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常被“个别沟通”策略分化。

信息公开申请:被征收人还可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征收相关的文件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评估报告等,以核实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2、异议反馈的程序要点

准确把握异议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的,可能被视为无异议。

明确异议内容。书面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指出补偿方案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如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源位置偏远、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等。意见内容越具体,被征收部门采纳的可能性越大。

附具证据材料。被征收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屋权属证明、周边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证据、评估报告等,以支持其异议主张。

3、异议反馈的救济衔接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后,若征收部门未予采纳或未作答复,被征收人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继续主张权利。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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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高铁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应当把握30日的法定异议期限,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听证、申请信息公开等途径有效反馈异议。书面意见应当具体明确,附具证据材料;联合申请听证是启动听证程序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