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房屋管理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一)出租人责任。

1、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出租人应当登记承租人以及所有同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对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4、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携带出租人身份证件、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房内所有承租人员身份信息等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二)承租人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3、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今年以来,肥东县公安局依法办理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案件多起,相关出租人均受到200至50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特此公告

肥东县公安局

信息来源:肥东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