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在分居期间,孩子由妻子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要不要支付抚养费呢?有人认为分居不等于离婚,所以无需支付抚养费,这种认识真的正确吗?跟小编看一则案例吧~
夫妻闹矛盾分居 孩子由一方抚养
2015年,薛女士与丈夫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办理结婚登记。彼此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婚姻幸福快乐。可在女儿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初为人父人母,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在薛女士看来,家里的气氛太压抑,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自2017决定分居生活,薛女士便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并独自抚养女儿。
原本李某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女儿接回来,但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李某就没去接。转眼间,薛女士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了半年的时间,由于没有收入来源,薛女士无力支付孩子的日常开销,便要求李某给自己打点钱用于孩子的开销,但是却遭到了李某的拒绝。
要求抚养费遭拒绝 心灰意冷将丈夫告上法庭
薛女士说,半年时间她和女儿一直在娘家生活,李某没有尽过任何做父亲的义务,且孩子生病也不管不顾,所以要求他每月给女儿1500元生活费,李某却迟迟不肯支付。薛女士越想越气,便以女儿的名义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李某没想到薛女士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自己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薛女士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而且他和薛女士没有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夫妻分居,抚养费逃不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薛女士与丈夫李某自2017年开始分居,双方分居半年时间,女儿李某某一直由薛女士带在其娘家居住及抚养,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支付过抚养费,故原告应当自2017年开始支付女儿李某某的抚养费。由于目前原告尚无稳定的工作,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李某某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小孩作为夫妻双方爱情产生的结晶,应该呵护有佳,而不应成为双方的牺牲品,这不但会受到道德内心谴责,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法律制裁。父母未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是大家一直存疑的一个问题。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是否离婚,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单独抚养孩子,另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的。(黄岛法院)
编辑: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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