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集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三罪于一身,66岁的江苏沭阳县梦溪街道官西居委会原支部书记佘某某,没能保住晚节。
2020年3月23日,经沭阳县法院审理,佘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一审数罪并罚,佘某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18日,宿迁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佘某某的犯罪,在村官职务经济犯罪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村干部一言堂,把当官与发财划等号,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这些“条件”大多是村官犯罪的基本要件。而这些在佘某某身上又体现的相当明显。
贪污公款:明目张胆
在一些村官眼里,集体的财产就是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财产。
2013年,佘某某让丁某某帮其垫交1420元小额贷款利息及保险费用;2014年3月,佘某某让吴某某帮其垫交4695元小额贷款利息;2015年4月20日,佘某某又让吴某某垫交被其挪用的官西居委会一事一议、以资代劳等费用4万元。
2014年4月,佘某某与村干部吴某某等人商量,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申报土地附属物补偿款的机会,通过虚列附属物补偿数量等方式,多申报附属物补偿款,以用于处理村账中的杂工支出、饭账等。根据协助要求,补偿款先由官西居委会领回,再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如有余款,由居委会将制作的发放明细汇总表及余款一并缴至政府部门。
2016年11月,政府部门向官西居委会下发了补偿款共计359950元,其中包括真实的农户补偿款31270元,虚报补偿款328680元。期间,经会计吴某某建议,佘某某同意将其欠吴某某的46115元从虚报的补偿款328680元中以做账方式处理掉。之后,吴某甲制作补偿款发放汇总表交至政府,并将余款151818元缴至官西居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村级经费户中。
挪用公款:理直气壮
2010年8月,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溪路等项目陆续征用原七雄镇官西村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用由原七雄镇政府安排官西村领回后再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后佘某某安排村会计吴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将10万元补偿款借给徐某某使用,直到2013年2月、和2017年10月,徐某某分两次归还9.7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佘某某在任七雄镇、沭城镇官西村支部书记、梦溪街道官西居委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村会计吴某某(另案处理)挪用公款18万元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资金:理所当然
2013年11月,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大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征用沭阳县七雄街道夹滩居委会及梦溪街道官西居委会刘庄组、余庄组的部分土地,经夹滩、官西居委会双方确定,官西居委会被征土地面积为5亩,补偿款以夹滩居委会胡庄组组长吴某某的名义对上申报。
2014年5月20日,补偿款下拨后,吴某某将涉及官西居委会的133935元补偿款汇入村民组长徐某某的账户中。同月27日,佘某某安排徐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11万元借给自己使用,一年后的2015年11月16日归还。六天后的2015年11月22日,佘某某再次从徐某某处挪用11万元使用了一年多时间, 2016年12月15日归还。
审理法院认为,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农村职务犯罪,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基层职务犯罪中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遏制村官腐败,要采取检察预防和系统预防相结合的方式,才能起到一定的效果。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法制意识教育,是农村反腐的前提,加强农村资金管理,堵塞漏洞,以及完善监督机制,发动群众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则是减少村官犯罪的有效手段和必要方法。
原文出自:王不土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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