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定于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市住建局12楼会议室举行《庆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拟对《条例》设定的下列制度、规则和规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一、行政审批制度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后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政管理事权划分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2、人行道至建筑物规划红线区域内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场)收费制度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拟实行收费制度。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收费主体。
3、收取的停车费用拟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
1、城市停车管理拟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及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1)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停车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2)在人行道至建筑物规划红线区域内,未在临时施划的停车泊位乱停乱放的。
(3)擅自在道路口、单位门前、小区、街巷等公共区域出入口停放车辆的。
(4)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5)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场、停车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资料的。
(6)信息服务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
(7)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引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或者未与在所在区域停车引导系统实时对接的。
(8)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未24小时开放的。
(9)占用、设置、撤除人行道至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停车泊位(场)或者据为专用的。
2、道路停车管理拟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及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1)擅自占用、设置、撤除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的。
(2)在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巷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3、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拟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及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1)住宅小区建筑规划区域内,配建的停车位,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只售不租或者拒绝对外提供服务的。
(2)未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区分商业与住宅停车泊位的。
4、停车规划管理拟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及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1)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停车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在集体土地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场超过期限未重新审核的。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加,请参会人员佩戴口罩。
中共庆阳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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