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12时许,贵州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途径虹山湖大坝中段的时候,突然左拐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截止7月7日晚22时许,共搜救出37人,其中16人受伤,21人死亡。

学生遇难者有5名,其中还有高考生。寒窗苦读好多年,本该在此时为自己的人生交上一份答卷,却连考场的样子都还没来得及看到。一直憧憬着的美好明天,就在公交车坠湖的那一刻,戛然而止了...

官方还未公布最终调查结果,但是交通运输部门的一纸反思直接给网友树立了靶心,矛头直指公交车司机,甚至是心理疾病患者。

一时间网友又对心理疾病患者产生了敌对与恐惧。而且同是心理疾病,不得不让人回想起前不久的抑郁症杀人事件,也让我们一再反思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患者违法犯罪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6月28日,湖南一男子因为和父亲吵架后情绪激动,持刀砍伤邻居小孩7人后跳水自杀。

此消息一出便在网络上引起了超高热议,然而热议的点并不是该男子行凶并自杀的事迹,热议的是该男子“疑患抑郁症”。

一时间,抑郁症、精神病等患者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抑郁症和杀人有关系吗?为什么非要写出来?管他抑不抑郁,是杀人犯都该偿命。”

“....真想不开就自己安安静静死不行吗”

“抑郁你为嘛先伤害别人啊,直接自杀得了呗”

“ 每次这种事件总感觉都有精神病、抑郁症之类的”

类似这种对精神病、抑郁症患者的不友善言论可以说是铺天盖地。

网友之所以有这样的反应,有两个原因:

其一,这是一宗纯属祸从天降的无动机杀人,受伤的7个人是完全随机的暴力袭击的受害者;

其二,伤人者若还活着,因为患有精神病,依照《刑法》可减免刑事责任。

且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的新闻频频曝出。比如:

2018年6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的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浦北路校区)门口发生男子持菜刀砍人事件,造成两名男童死亡,一名儿童和一名女性家长受伤。行凶者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9年5月24日,1名患有躁狂症的男子万某在南昌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路段。冲向正路过街头的三名女子,从红色袋子里掏出一把刀,毫不迟疑地刺向走在中间的沈某的颈部。沈某倒地后,万某仍然继续捅刺,持续约15秒。万某患有狂躁症。

2020年5月6日,山东济南一名男子持刀砍伤两名儿童,致一死一伤。该男子同样患有精神病。

这让人们在恐慌于“我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同时,对“伤害我的人是精神病不能处罚”的法律规定更加激愤,甚至在大众的潜意识里“精神病人杀人是无解难题”。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条关于“精神病人”的刑法明显“不能服众”:

“精神病杀人了不犯法放了,他可能会再次杀人,甚至可能再次杀人,甚至可能再次杀人,这样一个不能控制自己杀人的游走的机器,为何不就地销毁!!??”

在大家愤懑的同时,这种说法简直太合大家胃口了。但是,不管从生理上还是法律上,精神病患者的本质是人,是人就该享有人权。

如果亲人被精神病患者罔杀,想置对方于死地的报复心态,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站在人类整体角度(法律就是人类整体准则)看待这个问题,就不一样了。今天你可以站在精神病患者是杀人偿命的角度考虑,明天就会人类精神病患者既然无法控制行为就不算人类,为了预防就可以肆意屠杀,囚禁。后天残疾人就会落难。大后天智商低下的种族也会灭绝。

那些吼着“精神病活着就是浪费地球资源”“对他们仁慈的意义何在”“正常人要比精神病更有价值”言论的人,看似理智并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思考,殊不知不知未来的那一天,你就会变成被抹除的对象,就会为了人类的整体进步而被屠杀。

当然,因为精神病人“糊涂”,不能正常地思考,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这种看法也不全面。

首先,要看病种,只有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患者才有可能不负法律责任。而一些轻性精神障碍(如人格障碍、神经症等)患者,一般是要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要看病期,病人如果在病情较轻、或是在恢复期里触犯了法律,就要像正常人一样伏法认罪。只有在病人确实不能辨认周围环境、完全不能客观评价周围事物的情况下,病人才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管是刑事问题,还是民事问题,精神病人只要涉及到法律问题,一般就需要鉴定其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不能单单靠一句“我是精神病人”就可以免于法律的处罚。

所以衡量“精神病到底是不是犯罪后的保护伞”的这把尺子,实际上是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的专家们手上。

那么问题又来了:会不会误诊?

“会不会把有病的鉴定成没病的,会不会把没病的鉴定成有病的?”

这又是一个让人非常关注的点。

历史上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精神病误诊案例:

1972年,美国心理学、法学双学位的罗森汉与他的8个朋友假装成精神病人,混进医院,想“看看那些医生能否看出我们是正常的”。

他们行动前连续5天,不刷牙,不洗脸,不刮胡子。之后各自前往全国各地选定的医院,到精神病科接受检查。

“医生,我不知道为什么耳边总是有一种`砰砰砰`的声音”

罗森汉和他的8个朋友刻意编造了这个“砰砰砰”的声音,以观测医生的判断(因为当时精神病的相关文献中从未出现如此描述)。

随后医生叫他们住院观察,其中8个人的病历上赫然写到: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另外一人被诊断为同样严重的“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后来,“病情改善”出院后,罗森汉把这次实验发表在大名鼎鼎的期刊《科学》上。这个实验犹如一个炸弹,在精神病学界炸开,很多精神病学界权威专家更是暴跳如雷。为了捍卫自己的学科影响力。

双方开始宣战。

“好!你以为我们徒有虚名,其实你们才愚昧无知。我们来试试看,接下来3个月,假病人随便你派多少来,我们一眼就能看出”

罗森汉欣然迎战,表示会派若干假病人到指定医院来。

3个月过去了,医院很自信的说:“我们发现了41名罗森汉派来的假病人!”

但其实罗森汉派了0个假病人......

像这种误判的,可以用“精神病没有实际判定标准”的说法来圆过去。之所以能圆过去,是因为它虽然荒唐,但是并不可恶。

和以下这些“误判”比起来,它真的不算什么!

1999年北京男子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

2003年村医余家林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可是最后刘安平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这些才是最可恶的!

“犯罪所承受的法律惩罚就从轻甚至是减轻”,是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维护,它既有公平性也有合理性。却也让很多罪犯、坏人与他们的家属千方百计、不惜代价的利用这个规定去做挡箭牌,让“精神病”彻底沦为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所以有人犯罪、犯错之后就想到了假冒精神病人的招术,极端的甚至有人会说精神病是合法犯罪。

所以真正关键的,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机构的专家。他们应该坚守职业本心,做“真精神病”、“伪精神病”、甚至“被精神病”的照妖镜,而不能因为某些利益而成为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帮凶。

如果真的是符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大众应该理解并尊重法律的判定。但如果是想靠精神病混淆视听逃脱责任的恶人,司法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也必须戳破他们的伪装,不能让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