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自己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有效吗?
遗嘱,这二字我们并不陌生,那么究竟什么才是遗嘱呢?如何给它下定义呢?遗嘱,它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我们看具体案例。
2011年,罗某与李某相识,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双方都见过家长之后,2013年3月14日两人便结了婚,结婚时罗某已有73岁,李某已有60岁,两人相依相伴度过晚年生活。
然而,不幸的日子终究还是来了,2016年10月,罗某被查出患有肺癌,于是,于2016年11月3日立有遗嘱一份,对自己的财产作了分配。
遗嘱内容如下:一、位于某某街某号院归儿子罗晓晓所有。二、工资卡的工资由配偶李某支配。三、罗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由儿子罗晓晓青和女儿罗小红支配……
2016年12月25日,罗某死亡了。之后,当地人社部门给付罗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共138756元。
李某要求参与分割罗某的死亡抚恤金,罗某的儿子罗晓晓和女儿罗小红以父亲留有遗嘱为由,不同意李某分割死亡抚恤金。李某便将罗晓晓和罗小红诉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觉得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自己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有效吗?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其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的。
丧葬费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丧葬花超过死者给付的丧葬费,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应由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故立遗嘱人在遗嘱里对自己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是无效的。
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严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下面我们再来普及一下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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