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学校厨师岗位有个男性员工(化名李四)50多岁了,因年纪大且厨房工作比较繁重,李四经常喊累。
为了兼顾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学校考虑对李四进行调岗。结合该员工以前的工作经验,小学校建议李四到学校保安岗工作。
相对而言,保安岗工作轻松一些,且学校给予李四与厨师岗同等的工资待遇。
时值学校放暑假,学校正好是在放暑假期间给李四发的调岗通知,但学校开学后,李四本应正常到岗上班,但李四却拒绝到新岗位上班,也不到原岗位上班,直接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该调岗通知就是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
A学校哭笑不得,觉得“好心没好报”,本是为员工身体健康考虑,结果反而被员工告。A学校的校长找到法大夫,寻求解决之道。
法律法规
关于调岗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2.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调岗的合理性表现在多方面:
1、调岗的原因,是为员工利益着想,比较人性化;
2、新岗位的确定,是基于员工以往的工作经验,不是随意安排;
3、调岗方式是先电话通知再发函告知;
4、调岗后的薪资待遇没有变化;
5、在员工提起仲裁后,我们建议学校再次发函要求员工尽快到岗,如不愿意调岗,仍可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虽然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并未剥夺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做到事前约定详细,事中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不要凌驾于员工之上不屑沟通)、注意缓解员工情绪,给员工思考和接受的空间,慎用解除合同的方式,一般很难演变成无法调和的劳动纠纷。
上述案件中,我们充分感觉到学校对员工的尊重,虽然李四不知出于何心理,对学校安排调岗的反应有些过激。但学校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一审、二审,司法机关均未支持李四的诉求,最终均认定:李四不接受调岗也不回到原岗位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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