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胡某仁、林某英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煌、翁某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胡某仁、林某英诉称:五原告共同所有位于城厢区霞林街道坂头村村团结路415号房屋,于2019年3月29日被被告强制拆除夷为平地,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463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五原告团结路415号房屋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被告邮递《行政赔偿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能作出任何答复。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按照同片区位的房地产价格22400元/㎡赔付给原告房屋人民币(22400元/㎡×1599.56㎡)=35830144元;2、赔付给五原告室内财产损失人民币45152元;3、赔付给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赔偿款到位之日止每月15元/㎡的房屋过渡费。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辩称:1、城厢区坂头东片区项目土地征收手续经有权机关批准,征地手续合法。2、原告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胡某仁、林某英名下拆迁编号L-43的房屋等地面物位于该项目征迁范围内。项目指挥部对该房屋及地面物丈量登记、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后,对原告合法产权面积的房屋同意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3、根据视频录像,涉案房屋拆除前已腾空搬离,不存在室内物品损失。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位于城厢区霞林街道坂头村团结路415号房屋系原告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胡某仁、林某英的祖遗房屋,该房屋被列入城厢区坂头东片区征迁改造项目范围内。由于原告就征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与征收部门协商一致,2019年3月29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2019年6月10日,原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铲除原告房屋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闽03行初463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于2019年9月10日生效。2020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按照同片区位的房地产价格22400元/㎡赔付给原告房屋人民币(22400元/㎡×1599.56㎡)=35830144元;2、赔付给原告室内财产损失人民币45152元;3、赔付给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赔偿款到位之日止每月15元/㎡人民币的房屋过渡费。
2018年6月28日,涉案房屋拆除前,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登记,并制作《房屋平面图表》、《房屋拆迁平面图》、《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和拆迁户编号为L-43的《城厢区坂头东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一)、(二)》。在《城厢区坂头东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一)》中记载:总建筑面积1558.56㎡,建筑占地面积411.54㎡;在《城厢区坂头东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二)》中,各项附着物共计补偿人民币6942元。诉讼期间,原告制作赔偿损失清单:(1)、赔偿房屋价格1599.56㎡×22400元/㎡=35830144元人民币;(2)、赔偿五原告室内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5152元;(3)、赔付给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赔偿款到位之日止每月15元/㎡人民币的房屋过渡费。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胡某仁、林某英、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所有位于城厢区霞林街道坂头村团结路415号房屋(拆迁编号L-43),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此,原告胡某仁、林某英、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依法有权获得因行政强制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负有赔偿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行政权,就原告胡某仁、林某英、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申请货币赔偿作出征迁赔偿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自本赔偿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胡某仁、林某英、林某云、林某滔、林某明位于城厢区霞林街道坂头村团结路415号征迁房屋作出赔偿决定。
如不服本赔偿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峡导报莆田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刘楠楠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