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什么时候
一只鲜香流油、冒着热气的猪蹄
总能快速地勾起大家的食欲
试想一下,在饥肠辘辘的时候
吃上一份冒着热气的
卤猪蹄、猪蹄冻、猪手粉、猪手面
……
那浓郁的香气
满满的胶原蛋白
真是让人禁不住垂涎三尺!
但是最近
一起“流亭猪蹄”的商标纠纷案
出现在了大家的视野中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认定“流亭猪蹄”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驳回了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波尼亚公司)与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下称鑫复盛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起关于“流亭猪蹄”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01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据了解,波尼亚公司于1994年12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等。其对第1072848号“流亭LIUTING”、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且两件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复盛公司的前身则是周钦公于1985年创办的复盛饭店,其股东仍然为周钦公,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生产肉制品(酱卤肉制品)(GB/T23586)、餐厅管理服务等。
2018年1月,波尼亚公司把鑫复盛公司和某电商平台,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波尼亚认为,鑫复盛的“周钦公流亭猪蹄”,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要求鑫复盛停止使用“流亭猪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鑫复盛公司辩称:“流亭猪蹄”四个字系通用菜名,在青岛已延续百年,不具备商标显著性,不能注册商标。其对“流亭猪蹄”的使用属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更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且流亭猪蹄历经六代传承,160多年的发展、革新和延续至今,在青岛可谓“名望”最高。2017年,正式被评为山东省老字号。同时对“流亭猪蹄”的使用时间远远要早于原告涉案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时间,属于在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某电商平台辩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是被诉商品的销售方,并且已经尽到了平台应尽的审核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2认定构成通用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经过审理西城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显示“流亭猪蹄”已成为地域性特点的特色猪蹄小吃的通用名称。鑫复盛公司正当、善意地使用了“流亭”“流亭猪蹄”标识,主观上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销售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与原告波尼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后果,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后,波尼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虽不认同一审法院对通用名称的解读并予以重新解读。但不影响该案审理的结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过后,波尼亚公司与鑫复盛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经过审理,北京高院认为:“流亭猪蹄”已被大量媒体作为普遍认可的特色食品、菜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并且至今已有160年历史,曾获山东著名小吃、中华名小吃等荣誉。
而波尼亚公司虽然也在不同媒体平台上将“流亭猪蹄”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自认“流亭猪蹄”属于特色食品通用名称,且并未赋予流亭猪蹄任何新的特定含义,“流亭猪蹄”没有成为波尼亚公司与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区别的显著标志。
综上,北京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法院予以纠正,但鉴于其结论并无不当,对鑫复盛公司的实体权利亦未产生明显实质性影响,故不再对二审判决予以撤销。据此,北京高院裁定驳回波尼亚公司与鑫复盛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泓翎科技分析
“流亭猪蹄”其实被很多消费者和经营者当成了菜名来使用。从名称构成上来说,“猪蹄”是菜的原材料,“流亭”是这道菜产生的地方,所以可以理解为“流亭的猪蹄”,就像说重庆辣子鸡一样。
针对此案,企业应该在注册商标时考虑商标名称避开与食品的通用名称一样或近似。当然其他企业在使用时也应该合理、规范使用特色食品的通用名称,避免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企业在商标相关知识产权布局时应该注意是否与相应行业的通用名称冲突或近似,最好是使用原创词汇注册从而赋予商标更深层次的意义,这样在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其他企业在使用食品通用名称时与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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