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遗产分割是遗产继承中的重要环节,继承人能分割多少遗产,涉及各继承人的利益,从实务来看,大多遗产继承纠纷都是发生在分割遗产时产生的,遗产该如何分割?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周某义诉称:被继承人刘某凤、周某堂共孕育儿女四人,长子周某威、次子周某照、长女周某山和次女周某士。次子周某照于2005年12月28日去世,有一女儿周某义。刘某凤、周某堂分别于2008年10月和2015年1月14日去世,刘某凤去世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凤、周某堂的遗产应当由上述4位儿女继承。
原告周某义作为继承人周某照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周某照的份额。被告周某威在刘某凤、周某堂去世后已多次取得刘某凤、周某堂在某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分红。
原告周某义的诉讼请求:对于截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代收刘某凤与周某堂的股权分红收益2202000元(各1101000元),原告周某义要求继承四分之一。
法院审理查明:某经济合作社村民刘某凤(1931年11月9日出生,2008年11月22日死亡)与周某堂(1937年5月7日出生,2016年1月21日死亡)系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周某威、次子周某照(2006年1月27日死亡)、长女周某山、次女周某士。
周某照与肖某系夫妻,育有一名女儿周某忆。刘某凤、周某堂名下各有某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股份1股,合计2股。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该案中,有两名被继承人。其中,被继承人刘某凤死亡前没有立下遗嘱,其中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周某堂签立《遗产继承凭据》,按遗嘱办理。
刘某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周某堂、儿子周某威、女儿周某山、周某士及孙女周某义。由于周某山、周某士同意由周某威一人继承,故二人可继承部分由周某威享有。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周某照先于刘某凤死亡,且时间差近三年,同时根据周某山、周某士关于赡养老人的陈述以及周某堂在《遗产继承凭据》中关于赡养情况的陈述,法院认为周某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周某义可得份额应少于均分的五分之一,法院确定为六分之一,其中股份0.167股,分红款183500元(1101000元÷6),该款被告周某威已收取,应向原告周某义支付。
周某堂签立《遗产继承凭据》的效力,根据该《遗产继承凭据》的格式、内容以及被告、第三人关于遗嘱签立过程的陈述,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周某堂的遗嘱,其将继承刘某凤所得的股份及自己所有的股份以立遗嘱的形式遗留给被告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周某堂立遗嘱将超出继承刘某凤遗产范围的部分进行处理,于法无据,法院对该内容不予认可,该部分遗产已在前述法定继承部分处理。原告周某义主张对周某堂的遗产予以继承,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某凤名下的某经济合作社的股份1股由原告周某义继承0.167股,由被告周某威继承0.833股;被继承人周某堂名下的某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股份1股由被告周某威继承;被告周某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某义支付1835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长子周某威因对被继承人刘某凤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民法典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被继承人刘某凤在某经济合作社的股份1股,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威可以多分,原告周某义继承0.167股,由被告周某威继承0.833股。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民法典1130条)的规定,遗产继承时的分割原则,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份额是相同份额的,这是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法律中的“一般”二字,是指没有特殊的情况。
二、有特殊情况的,不均等分割是例外。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大多是一般情况,但是也存在不少特殊的情况。每个人的分配比例可能会有差别。根据司法实践,遗产继承特殊情况下的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困难和缺乏劳动力是必要的两个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照顾。注意,这里有的是应当二字,表明对这种继承人照顾是强制性的。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生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表明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的抚养义务,因此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配。注意,这里是可以二字,表明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多分,也可以不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付出与回报对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又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二字,表明不分或少分强制性的。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民事行为,意思自治,法律予以尊重。
综上分析,对于继承人有特殊情况的,不均等分割应格外注意,这种不均等分割的情形,到底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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