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晋城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 打好三大攻坚战 和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钢集团)是晋城市最大的民营钢铁集团,拥有员工万余人。被告人张某某系晋钢集团工人,负责料场装载机驾驶工作。2018年11月16日23时许,张某某在晋钢集团上班期间,驾驶编号为47号的柳工牌CLG855型轮式装载机在料场内作业时,在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由于未观察后方情况,将站在装载机后方的一人碾压致死。
2020年1月2日,泽州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月16日,泽州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泽州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8日,泽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通过案件审查和实地调查,泽州县检察院发现,晋钢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着漏洞:一是安全意识不强。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料厂车间;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开车打手机等情况。二是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车间内灯光、照明不符合要求;肇事装载机后尾灯损坏,没有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在倒车时不能发挥有效的照明和警示作用。三是管理不规范。拉货、卸货的车辆在车间内乱停乱放,未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管理;未在车间悬挂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泽州县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向晋钢集团发出了检察建议,并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2020年4月9日,晋钢集团以书面形式向泽州县检察院回复整改情况,所提出问题和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泽州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 案件时,特别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积极延伸办案职能,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防控安全风险,提升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质效,是主动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的实际行动,实现了政治 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史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史某某系阳城县某洗煤厂和某投资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4月,阳城县居民李某甲向史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866%。借款到期后,李某甲归还了9万元本金和1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剩余21万元本金。2015年4月13日下午,史某某为讨要欠款,将李某甲叫到自己经营的投资公司,安排李某乙看管李某甲;因李某乙有事,又找来马某某负责看管李某甲。次日,李某甲向阳城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对史某某、马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史某某、李某乙又安排谷某某在阳城县某公司、某旅馆内看管李某甲逼要欠款,直至第6天中午,李某甲才脱身离开。
2019年11月19日,阳城县公安局以史某某、李某乙、谷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阳城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查明,因李某甲欠债后长期不还,造成史某某企业经营困难;史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无奈之下,采用非法手段索债。案发后,史某某等人认罪认罚。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对史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基于上述事实,阳城县检察院拟对史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社区代表,组织召开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史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阳城县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用准把好涉民企案件司法政策,积极落实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依法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积极促成案件当事人进行和解,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增强了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信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史某某被不起诉后,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向企业所在地乡政府、周边村庄捐款捐物,保障了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三:郭某甲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郭某甲等5人系当事人郭某乙(已死亡)近亲属,因郭某乙与牛某某、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救助。 2014年1月31日,郭某乙和樊某某骑乘一辆悬挂晋EU0461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高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李寨乡李寨小学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牛某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证无号牌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某与牛某某、樊某某三人受伤,两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5月,泽州县检察院与泽州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时,发现本案的司法救助线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核实:救助申请人郭某甲是当事人郭某乙(已死亡)的父亲,系退役军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郭某乙发生车祸后,导致高位截瘫,达一级伤残,其家属为救治郭某乙,欠下巨额债务,生活极度困难。被执行人牛某某及其家庭无赔偿能力,救助申请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泽州县检察院为帮助贫困户早日精准脱贫,向郭某甲等5名救助申请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泽州县检察院采取“司法救 助+”的办案模式,在及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帮助救助人陈某某(系郭某乙母亲)实现了就业,并继续将郭某甲纳入优待对象进行社会救助,实现了司法救助职能与精准扶贫的有机结合。 同时,还邀请当地政府、村委会、律师等,开展以案释法和息诉罢访工作,传递了司法温暖,体现了司法关怀。
案例四: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陵川县检察院对陵川县人民医院、陵川县中医院等7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摸排,查明: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记录不规范;医疗废物所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一次性针头等损伤性医疗废物被露空放置于黑色塑料袋、废纸箱内;未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不及时。
陵川县检察院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法履行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收到建议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并对存在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涉案单位已全部完成整改,有效防治了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典型意义】医疗废物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第一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高度污染性的危险废物。 在 疫情防控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极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依法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贮存等行为,防治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减少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五:晋煤集团松峪煤业有限公司、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场违法施工破坏生态环境案
2020年4月,沁水县检察院严格落实“聚焦煤矸石治理,服务高标准保护”专项活动要求,对全县煤矸石场地开展调查。通过对山西晋煤集团晋圣松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松峪煤业)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的煤矸石场地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走访等方式,查明:晋煤集团松峪煤业的煤矸石场地上,堆放的煤矸石未及时覆土、边坡部分煤矸石裸露、部分煤矸石堆放在附近大树旁,对树木造成了破坏。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的煤矸石场地上,部分煤矸石裸露在外、已平整绿化树木附近残存有大量煤矸石、场地地面尘土较厚,有风或机械作业时尘土飞扬严重,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到位。这些情况的存在,致使沁水县中村镇、张村乡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0年5月8日,沁水县检察院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晋煤集团松峪煤业和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的煤矸石场地,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开展煤矸石治理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向2家企业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入现场督察指导,帮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排查,制定了《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升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5月31日,2家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沁水县作为沁水煤田的腹地,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煤矸石科学治理直接影响着沁水县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沁水县检察院严格落实省、市检察院关于“聚焦煤矸石治理,服务高标准保护”专项活动 要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服务沁水经济发展大局,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效防止了环境污染。
来源:晋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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