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乔】发现

近日不少网友关心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如何交的问题

【越乔】截图自武汉城市留言板

网友:购房合同签订于2018年7月,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现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为2019年1月1日起,合同签订日在心管理条例实施日之前,所以应该按照旧的管理条例70%收取,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来理解?物业服务双方在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还有新的管理条例建议加上对空置房的约定。

【越乔】截图自武汉城市留言板

洪山区回复:关于留言人反映物业费收取应按空置期七折收取的问题,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交付使用的房屋无空置期打七折的规定,房屋交付之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留言人房屋于2020年6月30日交付使用,物业公司已对留言人解释告知。

【越 乔】截图自武汉城市留言板

武昌区回复:具体情况是: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则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新施行的条例对物业费用的表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如小区于2019年1月1日之后交房。根据新规,已经不能享受物业费打折优惠。您表示需要房管局提供《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文号和版号,工作人员告知您,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为文件编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

版号是指纸下边所印的印版编号,用以表示所用印版的版别。《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由地方人大制定并与发布。工作人员告知您可通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或百度百科查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版

【越乔】延伸阅读

2019年6月26日,武汉市发改委和武汉市房管局联合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武汉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5个等级,采取一费制,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施细则》规定,武汉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即新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主体依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情况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协商定价。

图片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5个等级。收费标准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现行物业服务收费实际情况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一费制,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收取的能耗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再另行收取其他公摊费用。

调价需业主大会同意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过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多数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收取的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主体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从公共收益中提取劳务费作为报酬,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

装修、门禁卡等收费行为有新规范

《实施细则》规定,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严格按照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的规定执行。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约定。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1张

供水损耗据实分摊

物业不能因拖欠物业费断水断电

《实施细则》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也可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分表计量数进行分摊。其中,供水损耗据实分摊;供电损耗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的,据实分摊;超过7%的,原则上按总表计量数的7%进行分摊。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制冷服务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终端或以限时限量等办法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不得捆绑销售停车位

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实施细则》明确了五类免收停车费情况: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物业服务双方在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越乔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