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安市公安局英都派出所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抓手,依托“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积极开展出租房清查整治工作,保障辖区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

7月22日,该所民警在开展清查整治工作时,发现辖区出租房房东冯某、洪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及时登记承租人信息及向公安机关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警依法分别对出租房房东冯某、洪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出租房房东

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主动对出租房进行申报,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时要及时、主动报备承租人员信息,一经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

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房屋出租人: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

1.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房屋备案登记;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3.按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5.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如果您不认真履行,将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危害社会治安,损害房屋出租人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您可以通过采集承租人信息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为了便于您更好地进行出租房屋备案以及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人员信息,福建省公安厅在微信建立“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您也可以通过登录该微信公众号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以及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进行实时申报。具体登录流程和申报方式如下:

微信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点击"智慧房屋",选择"扫码辩伪"或者"查找地址",按"地址二维码扫描查询"或者"地址查询"到你的房屋地址,选择 "房屋管理",点击"提交申请"。申报等待民警核实成功后,进入“我的房屋”选择房屋地址跳转到“房屋详情信息”界面。点击"入居住登记"图标,跳转到入住登记界面,在此录入人员相关信息,然后点击"提交入住"按钮即可。入住信息提交后,系统会自动核实人员信息。

希望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有何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咨询和求助,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并随时接受您的监督。谢谢!

南安市公安局 南安市流管办(宣)

2020年02月

(来源:水暖仑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