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法律对征地拆迁安置房屋,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即对于旧城区改建的拆迁安置,拆迁户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而安置房的区位,原则上必须要与原房屋所在地段临近,如果地段有差异,在拆迁户同意的前提下,视情况由拆迁部门额外支付补偿款或由拆迁户补充差价。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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