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段云茹
  导读:某公司招聘广告中明确招聘人员薪酬待遇,但员工入职后,发放薪酬待遇与广告中承诺的待遇不一致,用人单位此种做法是否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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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2013年7月,刘某大学毕业后初来北京打拼,发现北京的就业竞争力很大,由于刚毕业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应聘了几家用人单位工资都比较低,加之在北京租房的花销很大,每个月生活很有可能捉襟见肘。
  有一天,刘某再次来到某区人才市场,想寻找一个待遇相对好一点儿的用人单位,经仔细搜寻刘某发现有一家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单页上有一条内容非常吸引人--“单位提供住房补贴”。
  经该招聘单位面试后刘某正式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提到住房补贴,也从未支付过住房补贴。刘某询问身边的同事,发现单位从来没有给员工发放过此项福利。
  刘某拿着当时应聘时公司的宣传单页找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负责人不予理睬。刘某觉得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兑现,简直是无赖,为了讨一个说法,遂向招聘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招聘广告中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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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招聘广告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媒介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招聘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的招聘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就是一种向不特定相对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不特定相对人向自己发出申请入职要约的一种行为,该公司的招聘广告中虽然列明“单位提供住房补贴”,但既没有列明补贴的具体数额,也未说明一旦应聘者承诺入职,招聘单位即为应聘者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因此,该招聘广告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受要约邀请内容的约束。
  是以,依据劳动合同,招聘单位确实可以不履行此承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履行招聘广告中提供住房补贴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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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尽管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但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一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招聘广告的内容如果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且招聘广告的内容表明经应聘者承诺入职,招聘单位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招聘广告的相应内容可以视为要约。届时,招聘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承诺,否则,将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内容不构成劳动合同的要约,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了吗?
  并非如此。一方面这种行为模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久而久之很难留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这种招聘广告还涉嫌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方面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第67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14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列明吸引应聘者的较好待遇的内容,但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并未兑现,在不构成要约的情况下,虽然无需承担劳动合同义务,但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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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荣获: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5-2018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北京市优秀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