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3岁程序员中午健身时猝死是否算工伤”的话题在网络引发热议。不少上班族心中都打了个问号:工伤保险到底能保护哪些情况?4月7日,省人社厅提醒广大劳动者:工伤保险的“保护圈”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大,即便没有劳动合同、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符合6类情形,劳动者依然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午休意外算不算工伤?
主要得看三点
2018年12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前端程序员刘某,在午休时间前往公司指定合作的健身房锻炼,健身后被发现晕倒在更衣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认为刘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刘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起案例,为广大上班族厘清了午休期间意外认定工伤的边界。
按照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近年法院判例和人社部门认定实践,午休健身猝死能否认定工伤,主要看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健身时段是否为单位规定、允许或安排的休息时段,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二是健身场所是否为单位指定、合作提供,或是单位内部配套设施,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范围;三是健身行为是否与工作相关,比如是单位倡导的健身活动,或是为了恢复工作状态而进行的合理休息放松,而非纯粹的个人私下行为。
简单来说,若是员工自行利用午休时间,前往非单位指定的健身场所,进行纯粹个人意愿的健身活动,突发意外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午休健身活动、指定健身场所,或是健身行为与工作需求相关,那么认定视同工伤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一判断标准,既兼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边界,避免了“一刀切”的认定误区。
同样,职工在午休期间“主动加班”发生意外情况,也可以据此判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合理范围内,属于“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等“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无劳动合同≠无工伤保障
6类情形可兜底
在日常用工场景中,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货运行业的挂靠司机、超龄务工者等群体,常常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遭遇工伤后被用人单位推诿,误以为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人社部门明确,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依然能依法认定工伤、享受相应待遇。
用工单位实施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有资质单位兜底。在建筑行业,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另行雇用劳动者进行施工的情况较为常见。包工头所招用的工人虽然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但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一旦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单位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的,被挂靠单位担责。在挂靠经营中,挂靠人所招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一旦挂靠人雇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特定“超龄人员”继续被原单位聘用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与招用单位之间一般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对于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特定“超龄人员”,人社部有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人员”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等项目,单位为超龄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即便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受伤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超龄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卡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超龄农民”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非法用工出现人员伤亡的,按不低于工伤标准一次性赔偿。所谓“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聘职工,或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形。关于非法用工出现人员伤亡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门提醒: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是对劳动者因工作所受伤害提供补偿和保障,其核心应是“因工”而非“劳动关系”。随着平台经济、灵活就业日益普遍,打破传统劳动关系框架的束缚,从实质用工的角度去把握工伤认定正在成为社会共识。
来 源: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武佳
责任编辑: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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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审: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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