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增加,有意或无意的高空物品坠落,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屡见不鲜。日前,四川成都一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下面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高空抛物入刑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19年11月15日,成都女子周某在与男友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随后,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日前,经办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周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这起案件也是成都办理的高空抛物入刑后首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点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周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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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对于高空抛物是怎样规定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针对高空抛物也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1、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以及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