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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07月02日17时20分左右,王*委驾驶陕AC***9小型轿车在渭阳路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左转起步时,与沿渭阳路非机动车道王*娃驾驶的陕A临0953282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娃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调查:王*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第四十六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之规定建议负全部责任。
王*娃建议无责。
王*委承担全部责任。
王*娃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2020年6月14日19时40分左右,别*林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南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东路与鹿祥路交叉路西20米处时,与沿南环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东驾驶陕A5***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别*林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调查:别*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建议负主要责任。
张*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建议负次要责任。
现场照片由南向北
现场照片由东向西
现场照片由东向西
现场照片由西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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