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的规定,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判决主文,并不包含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案例索引

《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50号】

争议焦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否针对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判决是否撤销既要审查主体是否适格,还要审查原判决内容的错误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判决中对海兰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进行了论述,其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124号判决不损害海兰公司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判决主文,并不包含判决所认定的事实。124号判决主文为平安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银通公司5697101.14元。本案中,海兰公司不主张工程款债权,该判决主文并不涉及海兰公司的权利义务,故124号判决主文不损害海兰公司的民事权益。海兰公司上诉主张的124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海兰公司不主张工程款债权,中宅公司如何取得债权,不影响本案的认定,本案的审理不需要等待袁龙健等涉嫌的刑事案件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止审理的情形,海兰公司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海兰公司主张撤销124号判决的主要原因在于,124号判决认定海兰公司与平安公安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平安公安局提起1086号案请求海兰公司履行工程维修等合同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债权的转让不影响建设施工合同的义务主体及义务履行。海兰公司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他人冒用、盗用其印章签订,其可在1086案件中举证证明并推翻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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