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难以想象它将会混乱成何种样貌。尤其是对于封建国家,中央集权是重中之重,刑法自然更是必不可少。

在我国古代有漫长的发展历程,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统治者意志的需要,想要完全成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古代众多的律法中,大明律是不能不提的,无论是蕴含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在古代史中皆占很高地位,对后世影响极深。

但是这个时期的官员依然费劲心力,集体呼吁另立新法,那就是《问刑条律》。这就令人费解了,大明律有着无上的威严,为何还要受到如此挑战呢?两者又是怎样相处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囿于时代的大明律难以满足官员要求

1.大明律存落后之处

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事物需要根据现实变化做具体改变。明律最初由太祖制定。在当时森严,权利高度集中的社会条件下,非常有利于全面实行的法律的建设。大明律有这样的产生环境,统治者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个机会,是件幸事。

“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它以严密全面的体系给让社会变得更加稳定,让天下的人不敢胡作非为,守法的人能更好地生活,国家变得更有凝聚力。

它在确立之前,吸收了多个朝代的经验,在诞生之时,处于先进地位。等级森严的社会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当刑法一直不与时俱进的时候,很容易出现落后的趋势。比如它在小细节上过于强调对民众的教化,长时间下去,不灵动的形式很容易让受众变得麻木。

大家可能会对法的真正意义,感知得越来越模糊,有的人会故意挑战它的底线。有时它过于严厉且直截了当的处罚方式容易造成错判,因为中间复审的机会几乎没有,这是刑法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需要进一步提升。

它的包含范围很广,从民事到经济应有尽有。对当时的社会来说,经济同等重要,对外贸易可以国内的货币交通更加流畅,完善的立法可以帮助经济能有更好的发展环境,进行的更加顺畅。但是它从制定之初,就带有对外贸易的抵制心理。

南方沿海一带本来具有不错的港口资源,但是明法在确立的时候,考虑最多的是沿边和内地的安全,以及大明的整体承受能力。在这一点上,它没有像前代们一样保持开放的态度,关起门来,让内部统治变得更加集中,是当时最看重的事情,以至于在该方面有很大的忽略,而且完全紧闭,先进事物想要输入极其困难。

这些方面的不足经过多年的蔓延展现得更加明显,一些勤勤勉勉为国家效力的大臣们看到这样的结局,自然要替国分忧。他们是通过科考实现理想的一群人,身份经过翻天覆地的变化之后,已经成为了封建大厦的忠实拥护者。

但是和帝王不同的是,他们最看重的并不是集权,一些有远见的人,愿意为国家有更好的未来去做出一些改变。“国时俗事或轻之或重之,或别立新条者多”,一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能撼动固有基础的,需要更多人的参与。

2.律例于官员权益产生威胁

刑法对官员过于苛刻,这个大朝代从建立的时候,创始人就带有强烈的霸主色彩,关于律例的制定和运用,当然由他一个人说了算。

很多条律确实为社会带来了稳定的一面,更多的人有法可依,安分守己。但是一些规定没有明确的边界,它的解释权掌握在制定者手中,其他人没有发言权,更不能做出相应的维护。这种条例针对的大多是为官者。他们可能一生忠实,甚至为国立下了很大的功劳,奉献了全部的热血。

无辜性命受到惩罚但是君主忌惮于他们的强大,害怕他们依靠名望拥有强大的实力。对于这些人,不能直白地拿下,就只能依靠不需要向大众承担责任的刑法来攻击。长期下去,没有二心的人也被牵连其中,面对这样残酷的职场环境人人自危,有时候莫名其妙地被安上一个罪名,看似不至于死罪,但是通过廷杖这种野蛮的方式,被暴力性地解决掉。横竖都是死,所以这些官员就冒着很大的风险,希望用新的规定,来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

新律例对大明律起补充作用

1.明律地位仍难撼动

为了多方面的考虑,大臣们希望尽绵薄之力,为国家的律法做出改变。“历代相承,无敢轻改”,前者的地位一旦确立,后代们是无法拿下的,这相当于家庭中的父辈,任凭他缺点再多,后代们依然要保持对他的尊重,肯定他的地位

所以大臣们想到了新的办法,就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做出补充条款。这就是后来的《问刑条律》,它里面的内容充分展露着官员们的想法。作为补充款,它对长者起着辅助作用,让大明律变得更加成熟,在当时的社会中,有更强的生命力。

2.律法新模式为后世立法提供参考

在原有大框架的基础上,做出完善,而不是更改。如果全面打破,未必会有更好的效果。大纲为指引,具体事项具体对待,明时期的条律形式,受到了后代人们的欢迎。基础结构必不可少,在总方针下,根据新事物的出现,不断修订,增加或减少,为的就是一个目的,就是让条律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们的需要

明时期的补充,虽然最多的是出于官员自身的呼声,基层人员是没有任何渠道参与该方面建设的。但是它留给后人的思考是无限的,怎样搜集民众意见,怎样让条例内容更符合真实社会,怎样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严密完整地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有据可依的内容。

明法律于历朝现世之地位

1.于封建时代:汲取精华,维护统治

明律的成熟地位是得到各时期人们肯定的,它在制定之初,参考了前期大朝代的精华部分。“法贵简当,使人易晓”,对于前代们不好的部分,它有积极的改进。有前方经验的参考,当集权进入一个新阶段之后,它在法律上有了进一步提高。如果没有对唐宋时期的总结,它不会有那么完美。

对两个大朝代的吸取,是其他朝代所不具备的。清楚明了,涉及面又广的大部头是明的重要财富。尽管朝代最终走向了凋零,但是这笔财富依然被不断继承。

清的建立者有着熊熊斗志,野心无人能敌。他们依然承认明法的地位,虽然掌权以及社会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依然保留了明时的框架,只是在其他细节地方做出了改动。

当封建时代彻底结束的时候,社会进入了迷茫时期,人们在迷雾中艰难前行,法律虽然被无情践踏,但是当时的人们依然借助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典,试图矫正社会恶行,还大家一个更稳定的社会。在社会极其艰难的环境下,有识之士依然肯定几百年前的律条,只为让它为社会带来更加有利的一面。从中足以看出它的宝贵之处。

2.于世界影响:顺应时代,健全社会

从世界整体历史来看,大法典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工具,它给时代发展带来了界限,推进人们向更加健全的社会发展。明时期的法典得到了世人的认可,只有在社会发展足够充分的条件下,此类型的条文才会产生。

它的实用性和完成度都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这包括海外国家。作为亚洲的杰出代表国家,周边的小国历来是追随者,在法典上也不例外。当时隔着朝鲜海峡的国家,纷纷向我们学习,认为它是当时社会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具效仿意义的。

对当时的国家来说,社会结构有许多的不同,法典是关乎一个国家命运的大事情,一个国家肯借鉴另外一个国家的成果,足以看出它的优秀之处,以及大国的威望和实力。

可惜他们心目中的大哥,在后期的发展中,闭目塞耳,沉浸在自我的虚荣当中,忘记了前进的步伐。最终它已经不再是处处被学习的对象,而是被无情鞭笞的地方,国家和人民要为它的落后买单

结语:

一个新事物产生,必然代表着某一方的利益,但同样其本身也可能威胁到其他方面的利益。只有通过各方面的磨合和调节,新事物才会更加顺利地发展。

明时期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模式下进行的,从整体来看它充满先进和文明的光辉,但实际上这也是需要在不断的自我调整之下,变得更加服帖的。从这一点来看,母本和子本结合,共同促进法律事业的发展,两者同一血脉,共同发展,从始至终都处在同一条利益链之上。

参考资料:

《明史刑法志》

《东洋法史》

《明太祖实录》

《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