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西安交通大学 付肖龙

在英美法系国家,集体仲裁制度历史悠久。仲裁不同于诉讼。如果在没有仲裁合意的前提下,企业被迫参加集体仲裁,这就偏离了仲裁制度的初衷,并导致集体仲裁被滥用。因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形成过集体仲裁合意,成为了集体仲裁的先决条件。20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Varela案的审理,再次明确了仲裁合意在美国集体仲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判断标准。

案情回顾

Petitioner Lamps Plus(以下简称“Lamp公司”)专门销售灯具卡座及相关产品。2016年,一名黑客通过假扮公司高管的方式欺诈了Lamp公司的一名雇员,从而获取了该公司1300名员工的税务信息。随后,该公司的员工Varela收到了一封伪造的署名为其本人的联邦所得税文件。Varela发现其个人税务信息泄露后,与公司进行交涉。交涉失败后,Varela认为公司存在严重侵权行为,并诉至美国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申请代表所有信息被侵害的员工与公司进行诉讼。地方法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Lamp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员工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应当通过与个人的仲裁而不是集体诉讼来解决该纠纷,要求法院驳回Varela的诉讼请求。最终,地方法院驳回了Varela关于集体诉讼的请求,但却赋予其提起集体仲裁的权利。Lamp公司不满判决,并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称地方法院批准集体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但是,该上诉请求并未得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判决书显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Stolt-Nielsen v. AnimalFeedsInternational Corp案(以下简称“Stolt案”)中裁定,当众多当事人对是否进行集体仲裁保持沉默时,法庭不能强令当事人进行集体仲裁。但是,本案不能适用该规则。因为本案当事人对于是否同意集体仲裁的态度并不是沉默的,而是模糊的。该判断依据是,Lamp公司与员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记载:“仲裁应当替代任何涉及我公司的法律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这句话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员工同意进行集体仲裁,但如果作扩张解释,则可以有很多含义。据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依据地方法律作出了不利于Lamp公司的解释,认为当事人对于集体仲裁的态度已经超过了沉默,应当是模糊的,从而批准了Varela关于集体仲裁的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

Lamp公司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复审申请。2019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以5:4的投票结果作出最终判决:根据联邦仲裁法,一种模糊的态度并不能提供必要的合意基础来推断出各方当事人同意将该争议提交集体仲裁。因此,其撤销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允许该员工申请集体仲裁的判决,并将案件发还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重审。

关于此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集体仲裁应当严格地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因为集体仲裁改变了传统的个人仲裁中的自然特征。如,集体仲裁牺牲了传统仲裁的主要优势,即非正式性,并且使仲裁程序变得更缓慢、更昂贵。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始终坚持,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合意基础来推断出各方同意进行集体仲裁,法院则不能强令各方参加集体仲裁,即使当事人对该问题沉默也不可以。因为无论沉默还是模糊,都不足以提供确凿的依据来证明当事人同意放弃传统个人仲裁的优势而去选择参加集体仲裁。这种观点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类似问题中拒绝推导出当事人同意进行仲裁的观点也是一致的。

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所作出的相反裁决是基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法律“不利于提出人的解释原则”。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个错误的裁决是出于对公共政策的考量,并且追求了超出当事人目的。“仲裁是一种合意”作为联邦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显然,该处理方式违背了该基本原则。

此外,对本案结果投反对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还考量了联邦仲裁法的初衷。其初衷是让有粗糙谈判能力的商人通过仲裁快速解决商业纠纷。但是,近年来仲裁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企业员工或消费者如果被迫单独面对仲裁,会导致他们在证明自身权益时存在许多阻碍。因此,对于那些肯定不会选择单独仲裁的员工来说,仅仅因为“仲裁是一种合意”就被迫进行仲裁明显有失公平。

集体仲裁的受理条件

集体仲裁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该诉状允许受到类似损害的当事人组成集体并代表个人进行诉讼。后来,这种制度被美国采纳。早期的集体诉讼制度要求全体成员参与其中。其参与内容包括签署文件、出庭等。18世纪美国经济快速发展,涉案人数越来越多,以至于无法做到将全体成员都纳入到程序当中。为此,1849年美国纽约州修订了费尔德法典。该法典规定,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成员,因人数过多无法全部进行诉讼时,得由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1912年,美国正式确立了集体诉讼制度。1925年,随着联邦仲裁法的制定,以个人或数人代表集体利益的诉讼制度被仲裁所吸收,即允许当事人在事先达成合意的前提下进行集体仲裁。

合意需要由当事人之间所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确认。但是,对于仲裁条款是否必须明确地阐明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交由集体仲裁裁决,一直以来存有争议。不同州法院出于不同的考虑往往适用的标准差异较大。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Stolt案中确立了一项规则,即由于集体仲裁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仲裁的性质,因此不能仅仅凭借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就假定双方同意进行集体仲裁。在Stolt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沉默”作为当事人没有准许进行集体仲裁的判断标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当事人对是否进行集体仲裁的合意既没有保持沉默,也没有达到明确准许的程度,应该怎样认定双方的集体仲裁条款的效力?此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Varela案彻底厘清了集体仲裁的受理条件,即“必须在当事人明确要求进行集体仲裁的前提下,才能申请集体仲裁。”

追溯仲裁制度

据记载,仲裁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交通、保鲜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们发生纠纷后必须尽快将争议解决以减少损失。为此,双方会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来定分止争,而无需顾及任何程序。由此仲裁必须经过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开始,绝不能强迫,这成为了仲裁的首要前提,并一直沿袭至今。可以看出,仲裁制度之所以会出现的原因在于仲裁是一种自愿、高效、灵活、成本低的争端解决方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集体仲裁的一系列判决显示,美国宁可放弃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也要维护仲裁出于自愿的本质。除非当事人事先达成明确无误的仲裁合意,否则便不能启动集体仲裁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集体仲裁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诉累,明显提高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但是,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对于是否发起集体仲裁仍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