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二是陕西宝鸡渭滨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2013年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张二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2015年9月,张二与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了补偿数额,并明确了搬迁时间。后张二按期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钥匙。1年后,在未对张二进行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当地村委会强拆了张二房屋。张二不服,将区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但是本案中,拆迁方并未对被拆迁人张二进行实际补偿,就让张二搬迁,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而且,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区政府,都是无权强制拆除房屋的。只有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强拆。本案中,村委会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就自行拆除了张二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实际上,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张二房屋的行为,是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张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张二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案例总结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开展拆迁工作。作为被拆迁人,在拿到合理补偿之前,可以拒绝搬迁。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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