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你觉得,而是它觉得。

1、犯罪若超过一定时间就不会再被追究,杀人不一定非要偿命。

1、犯罪若超过一定时间就不会再被追究,杀人不一定非要偿命。

俗话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刑法》中规定了一个追诉时效制度: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杀人不一定非要偿命。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比如一个人盗窃3000元,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超过五年之后,受害人没有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即使五年之后知道是他干的,也不能抓他了。

2、遗失物并不是谁捡到就是谁的,捡钱不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2、遗失物并不是谁捡到就是谁的,捡钱不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传统美德,很多人秉承谁先捡到就是谁的,如果是价值比较大的物品,捡了不还是构成侵占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5000就构成侵占罪。

所以捡到钱还是要交给警察叔叔呀。

3、索要赔偿切忌狮子大张口,否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索要赔偿切忌狮子大张口,否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实际生活中没有人愿意跟他人发生纠纷,发生

纠纷了也不要害怕,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切记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举国哗然,受害婴儿父亲郭利因维权时提出300万赔偿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入狱五年,虽然9年后最终被改判无罪。

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要求赔偿,这是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有问题。但千万不要主动提出或者暗示要求高额赔偿,否则一定被对方反将一军报警的话,敲诈勒索的帽子一扣,不死也得脱层皮。

4、刑法里可没有“不知者不为罪”。

4、刑法里可没有“不知者不为罪”。

“不知者不为罪”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特别是在一些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桥段,意思是一个人如果犯了罪,但因为不知道这是犯罪就不能处罚他。

但《刑法》可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这是犯罪就不会惩罚你。

2015年,21岁的大学生闫某掏鸟窝,共计掏了16只鸟,可谁知这种鸟名叫燕隼,属于国际二级保护动物,并且闫某还将部分燕隼卖掉,最后因触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被告人闫某多次辩称不知道捕猎、出售燕隼是犯罪行为,但并不会被免除刑事责任。

5、“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缓一缓再杀。

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中见到某某被告人因犯什么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人以为意思是缓两年再执行死刑,就跟古代的秋后问斩一样。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所以“死刑缓期执行”的意思是先给你判一个死刑,但是给你两年考验期,两年内表现好就不杀了,改为无期徒刑。

6、无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坐一辈牢。

6、无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坐一辈牢。

无期徒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一听就很有威慑力,好像要把罪犯关一辈子似的。但实际上无期徒刑一般不会坐一辈子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罪犯有悔改表现,四年后无期徒刑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不过都关进监狱了,谁还敢不悔改?

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也就是如果存在重大立功、悔改表现等情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只需要服刑13年。

7、犯罪一定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7、犯罪一定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违法犯罪”这个词我们大多数人都耳熟能详,经常会听到某某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实际上“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路人闯红灯就属于违法行为。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以及刑事法律而需要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的行为。比如杀人、盗窃等行为。

犯罪行为一定属于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属于犯罪行为,比如卖淫、嫖娼均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只能被行政拘留。只有组织卖淫才能构成犯罪。

8、即使什么也不干也可能构成犯罪

8、即使什么也不干也可能构成犯罪

一般的犯罪只有当行为人主动实施了某种行为才能构成,比如盗窃罪,只有当小偷主动去偷才构成犯罪。

但有一类犯罪,即使什么也不干也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上叫做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义务但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比如最为典型的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比如成年子女对自己本应赡养的父母不管不问,不管吃不管穿,就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而且如果父母对于刚出生的婴儿不给哺乳,也不给其他任何食物,甚至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9、有时候被骗也是一种犯罪

9、有时候被骗也是一种犯罪

“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但《刑法》中还有一种“被骗罪”,也就是说被骗了也是一种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被骗罪”实质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也即是在工作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使得国家被骗了。

10、砍断一根大拇指属于重伤,砍断一根小拇指属于轻伤

10、砍断一根大拇指属于重伤,砍断一根小拇指属于轻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属于重伤二级;而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属于轻伤二级。

简单来说就是,砍断别人一根大拇指属于重伤,应当判刑三年以上;而砍断别人一根小拇指属于轻伤,应当判刑三年以下。

11、买一只大熊猫的刑罚比买一个人重得多

11、买一只大熊猫的刑罚比买一个人重得多

大熊猫是国家保护动物,是当之无愧的国宝,国宝的价值甚至超过一个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买一个活生生的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只能判处三年以下刑期。

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收购一只大熊猫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刑五年至十年。

所以大熊猫再可爱,也不要买,当然人也不能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