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大,工程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之建筑承包市场竞争的日益增加,使工程施工这一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格外显著,建筑业也演变成了索赔纠纷较多的行业。那么工程索赔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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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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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马可律师解答:

提出工程索赔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像。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马可律师解析:

索赔时限风险提示:

合同中约定了逾期索赔丧失索赔权的,一方逾期提出索赔时,该约定的效力边界存在一定的争议理论上,对索赔时限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边界有多种不同的解读。实务中,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索赔则丧失索赔权或视为放弃索赔的,也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相对于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的约定,在实务中更易为裁判机关所采纳。

合同一方在最终索赔时限届满后提出索赔的,丧失索赔权。合同中约定了索赔时限,但未约定逾期索赔丧失权利的,逾期提出索赔的一方并不因逾期提出索赔而丧失索赔权。

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工程施工期间发包方、承包方因工程施工项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因此,在工程结算完成后,合同一方又就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事由另行提出索赔的,无异于变相否定了此前的结算,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索赔事项的结算也属于工程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应当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