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之妻王某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血糖18mmol/L)被120急救车送至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科,挂的是内科急诊号,被两位涉案医生滞留于耳鼻喉科门诊诊室长达8小时。21个小时后,患者王某不幸死亡。原告认为,2名涉案人的执业行为属于超范围执业。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实名举报信,被告没有给原告任何答复。2019年3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原告张某的举报作出处理。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诉讼,非法行医,医师执业证,超范围执业
一.司法案例
原告因医疗纠纷,认为涉事医院的2名涉案医生的执业行为属于超范围执业,涉嫌非法行医。为此,原告于2018年7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提交了实名举报信,并期待被告在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时至立案时,三个月过去了,被告没有给原告任何答复。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x医科大学x医院涉案医师梁某、郭某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原告张某的举报作出处理。
二.律师点评
原告之妻王某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血糖18mmol/L)被120急救车送至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科,挂的是内科急诊号;在内科诊室的门外候诊时,患者王某被路过的涉案人梁某看到其“呼吸急促”,认为存在“呼吸道异物”,而后主动将患者带至耳鼻喉科门诊诊室检查并告知要给患者做气管切开术。
2名涉案人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患者王某滞留于耳鼻喉科门诊诊室长达8小时。8小时后由内科急诊医师刘某将患者王某收入急诊观察室。急诊诊断为:1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病危状态。21个小时后,患者王某不幸死亡,享年33岁。
三.难点解读
患者王某因医疗纠纷死亡后,原告遂将x医科大学x医院起诉至x市x区人民法院。在起诉之时,原告已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业医师信息网获悉涉案人梁某、郭某的执业范围为眼耳鼻喉科专业,并不是急救医学专业。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已向承办法官提交了《调取涉案医师执业证书的申请》;直到2018年7月2日10时,原告才在x市x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处复印到2名涉案人的《医师执业证书》。
被告辩称,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立案查处。故原告举报的x医科大学x医院相关医师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由医院所属辖区的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查处,此案件不属于被告受理范围。综上,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没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三.小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对x医科大学x医院涉案医师梁某、郭某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调查与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8年7月4日收到原告的举报信后,应对原告举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以案释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5.医疗纠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危急值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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