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济宁
日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姚少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进行刑事判决...
01.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高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姚少春涉嫌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姚少春,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济宁高新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02. 【多次介绍他人卖淫】
经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济宁高新区置城国际B座租赁1234、1040和1237房间,容留、介绍吴某、赵某1、王某、“玲玲”等人在房间内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并向卖淫女提供望风等便利条件,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分成,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被告人姚少春利用开出租车的便利条件,多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非法获利1000元左右。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姚少春经洸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03. 【被告人被判刑】
①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②被告人姚少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③对被告王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姚少春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3.【济宁市邮电新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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