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汪小飞律师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蒋某某等人因产权及债务纠纷与赵某某等人产生冲突,造成财物毁坏。汪律师为蒋某某辩护,提出其是初犯、坦白且态度良好等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蒋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五个月,使其免除了牢狱之灾。
"汪小飞律师自2012年起正式执业,拥有14年执业经验,现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曾受聘为南京市电视台教科频道特约点评律师,获得2014年度优秀律师、2018年度十佳女律师等多项荣誉。从业以来,她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代理案件逾500件,案件胜诉率及客户满意度保持高位。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产权债务纠纷引发财物毁坏
被告人蒋某某(化名)、张某某(化名)、吴某某(化名)等三人与赵某某等人存在产权及债务纠纷。赵某某等人先将蒋某某经营的棋牌室的钢化玻璃门砸碎,随后吴某某纠集多人,为蒋某某、张某某助威,前往将赵某某经营的汗蒸馆、棋牌室的门窗玻璃砸碎。经鉴定,蒋某某等人毁坏的物品价值16526元。
律师积极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蒋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蒋某某委托汪小飞律师为其辩护。前期取保候审成功后,时隔一年多,本案才起诉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汪律师提出蒋某某是初犯,具有坦白情况,态度良好,且本案系亲属之间的矛盾引起,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意见被告人获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汪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指毁坏财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本案中,蒋某某等人毁坏财物价值已达到标准,但由于汪律师的有效辩护,蒋某某免除了牢狱之灾。
在这起案件中,汪小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和担当,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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