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朱某(化名,男,38岁,浙江杭州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28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案发后,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朱某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朱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资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朱某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定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朱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挪用资金罪二审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朱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判决虽认定了朱某的部分从宽情节,但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量刑价值认定不够充分,导致量刑偏重。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这些法定从宽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充分体现。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谅解”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朱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朱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朱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朱某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朱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对自首情节的量刑价值认定不够充分。
第二,朱某具有立功情节。朱某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朱某家属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朱某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资金28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朱某自愿认罪认罚。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朱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朱某的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对朱某予以减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朱某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依法予以减轻改判,改判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挪用资金罪二审通过“自首+立功”辩护成功实现减轻改判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挪用资金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自首、立功在挪用资金案件中的量刑价值。自首、立功是法定从宽情节,在挪用资金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量刑价值。赵飞全律师精准认定并有效辩护自首、立功情节,促成减轻改判,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二审辩护在纠正量刑偏重中的重要作用。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不代表案件终结。赵飞全律师通过对一审卷宗的全面审查,精准定位了一审量刑偏重的问题,成功在二审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改判。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对于挪用资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主动投案、协助办案,最大化利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涉嫌挪用资金后,主动投案、协助办案可大幅减轻责任;应当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最大化利用法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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